《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刘志鑫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要:税务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本应发挥保障纳税人权利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却长期疲软停滞。既有研究多肯定德国财税诉讼制度的发达成熟,但将专门的财政法院制度视为关键因素,而未能把握其中深层原因:第一,税务诉讼制度需要坚实的宪法基础和配套制度;第二,唯有限制税务机关的优越地位,才能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促进税务诉讼的发展。相较而言,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还有待落实,故税收领域还有“轻法律、重通告”的现象,则税务机关还将长期处于优越地位。这导致税务诉讼既不利于纳税人,也不利于法官,而有利于税务机关。只有夯实税收法定,消解税务机关的优越地位,才能实现税务诉讼的“活性化”。
关键词:税务诉讼,税收法定,税务机关的优越地位,德国财政法院
基金资助: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地方财政关系与国家公民税收关系的交叉分析”;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隐形的网络:社会系统中的法律”(批准号:18FFX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