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李建星
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加速到期条款可分为期限利益丧失型与债务终止型两种。因为《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内容半强制性规定,所以,期限利益丧失型条款的适用条件违反该款构成无效条款。《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债务终止型加速到期条款可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定性为约定解除权事由或合同所附之解除条件。倘若采取格式条款订入的债务终止型条款造成提供者过度轻易从合同拘束中解脱,其内容应受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制。加速到期条款适用效果若造成债务人丧失特定权利或须作出额外给付,即构成显性或隐性的违约金,应适用以酌减为规制重点的司法调整规则。
关键词:加速到期条款,半强制性规定,失权约款,格式条款,违约金调整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特别委托项目(批准号:JBF201908);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跨学科创新团队项目“社会治理与企业合规研究”(批准号:2018ECNU-QKT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