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朱虎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物业服务合同具有集体合同的特征,贯穿于《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中。物业服务合同中会出现订立主体和约束主体的分离,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订立的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应当具有一定的前提,以满足法律的基本原理。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承诺在有利于业主的前提下,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业主委员会在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中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单个业主的权利受到限制。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主体适度扩大,拒交物业费的抗辩也应当具有正当理由。不允许单个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集体合同,民法典,业主
基金资助:中国人民大学学校社科项目(批准号:20XNQ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