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刘权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在数字时代,通过政府数据开放释放“数据红利”,有利于加速形成高效流通利用的数据要素市场。在国家层面进行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是加快政府数据开放进程、保障数据开放规范性、减少数据开放地方分散立法弊端的客观需要。中国政府数据开放中央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对于立法模式,短期内可以由国务院先行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条例》,时机成熟时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法》。在立法理念上,应注重数据开放效率与安全的平衡。在立法结构上,应以开放全过程为主线,以开放核心环节为重心。对于立法核心制度,需要明确政府数据开放范围与标准,建立数据开放保密审查和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规范数据开放平台建设与管理,明晰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责任,以不断优化数字经济营商法治环境,实现数据强国。
关键词:政府数据开放,大数据,个人信息,数据治理,数字经济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研究”(18ZDA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