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李宗辉
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细化了《民法典》第1185条关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件,但仍有必要进行理论上的深度解读和修改完善。移植于文学领域的“情节”概念在法律语境下应当能够客观描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和预防功能。现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情节”,包括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需要做补充和细化解释。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不应当被列为判断“情节严重”与否的考量因素。“情节严重”与“恶意”共同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前者是客观要件,后者是主观要件。两者的考量因素虽可能有部分重叠,但差异更多,应先判断行为是否“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基数和倍数裁量都有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恶意,功能主义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7—19世纪英国自由传统与专利制的演进研究”(19FFXB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