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夏昊晗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抵销溯及力的正当性存疑,在逻辑上也并不必然要求允许已过时效债权主动抵销,已过时效债权人对于时效届满之前产生的抵销适状亦并无值得保护的合理信赖。在对方提出时效抗辩之时依然允许已过时效债权主动抵销,可能系受到“优先保护权利人”诉讼时效理念不当影响的结果。如果允许已过时效债权人以主动抵销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不仅违背抵销制度之功能,而且势必架空诉讼时效制度,亦可能导致对同一生活事实的矛盾评价。毕竟抵销仅关涉个人利益,加之时效抗辩权属于需要主张的抗辩权,基于私法自治精神,如果对方不提出时效抗辩,自无必要禁止已过时效债权主动抵销。一旦对方于合理期间内提出时效抗辩,已过时效债权人的抵销主张则不产生抵销之效力。即便抵销适状在主动债权时效届满前已经产生,结论亦无不同。
关键词:已过时效债权,主动抵销,时效抗辩,抵销溯及力
基金资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创新项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效问题研究”(2722019JCT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