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李兆阳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抓取行为乃是大数据时代下一种新的商业行为类型。在既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往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展开,通过考察该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来认定行为的正当与否。但是这一模式却存在一定问题,商业道德标准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过于依赖商业道德则有可能限制具有更高经济效率的行为的发展。在这种情形下,有必要对现行规制模式进行反思。通过对反垄断法分析思路等内容的借鉴,修正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对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分析应当围绕着行为的竞争效果、合理理由等内容展开。在修正后的规制模式下,数据抓取行为能够尽可能地实现不同经营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促进市场的经济效率,维护公共利益。
关键词:经济效率,商业道德,数据抓取行为,竞争效果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18ZDA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