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可预见性规则之重释

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2021年第7期北京时间:

作者:刘勇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植根于“经验的合意”的传统观点并不能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正当性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民法典语境中,合同制度的意义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某种制度性、规律性的认识为前提做出自我约束,从而形成当事人之间的“规范合意”。以此为基础,应将预见的对象界定为“情形”而非“损害”;预见的时点为“违约时”而非“缔约时”;预见的主体为“当事人”而非“债务人”;并否定“故意违约例外”的必要性。此外,以“因果关系”来统一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范模式系以损害赔偿的“一元论”为前提;而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的做法表明了损害赔偿“二元论”的立场。

关键词:可预见性,经验的合意,合同拘束力,损害赔偿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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