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吴昭军
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
摘要:终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运行的必然环节,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应予以调整和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仅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故而其终止不会危及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清偿债务。其财产主要为集体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应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剥离公共职能、回归经济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因解散、破产等事由终止,清算结束并完成注销登记时终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集体成员应在注销登记后特定期间内设立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终止,破产,解散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20ZDA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