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识别研究

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2021年第10期北京时间:

作者:綦磊

单位: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集体经济组织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以集体所有、成员平等、社区性为基础构建的经济体,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均有所区别。集体经济组织不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但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集体财产,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集体承担。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机制,既要保障成员的民主管理权,也要适应经营活动的需要。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社区性,只能将集体资产股份配置给本社区集体及其成员,外部资本不能凭投资关系取得集体资产股份。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仅是成员收益分配的依据,不包括表决权能。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20ZDA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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