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徐可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由于数据的渠道集中化和网络外部效应,数字广告市场具有内生的垄断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范扼制了数据收集的滥用,但其可能被不当利用于实施反竞争行为。经营者以个人信息保护为由,干扰、阻碍竞争者收集数据,能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和竞争规制之间出现冲突。为此,应以消费者利益为基准,平衡两种规制体系的矛盾,完善数据控制的竞争规制,防范新型数据壁垒的形成。
关键词:数字广告,数据垄断,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竞争规制
基金资助:北京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直播营销文化的私法治理研究”(21FXB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