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李建伟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股东知情权的制度设计与行权边界勘定,主要面临着对公司信息利益之间的异质利益衡量。从一般原则来说应当以股东知情为核心利益,在首位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前提下,再考虑保护公司信息利益的必要性,界定前者的权利边界。欲协调与权衡这两种利益间的冲突,在立法层面要处理好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原股东能否行使查阅权、股东知情权被公司意思限制的合理边界等三个焦点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妥当适用恰当的利益衡量方法。这就要求裁判者在司法权衡过程中要处理好三个关键节点,一是对行权股东课以查阅具体目的的说明义务,对公司课以股东“不正当目的”的证明责任;二是前股东“提出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达到引起一般人怀疑即可;三是对于股东获悉信息的保密义务,要设置有效的事前预防措施。
关键词:知情权,利益衡量,股东知情利益,公司信息利益,会计账簿
基金资助: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制度架构与实现研究”(20ZDA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