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刘骏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受日本商法上表见代表董事制度和原《合同法》条文编排之影响,主流观点将《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和《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解读为“表见代表”,但真正的表见代表是相对人对代表人的身份发生认识错误,主要因登记不实和无权代表人伪称而引起,实乃表见代理法理。相反,相对人很难对代表人之概括代表权发生认识错误,在代表人违反对其权限的非法定限制时,相对人对这些限制的简单知情并不属恶意。区分表见代表与经理权规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表见代表,经理权,法定代表人,登记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意思表示解释的原理与方法研究”(17BFX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