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粟瑜
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伴随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的高速发展、平台用工模式向生产服务领域的深度扩张,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正在我国悄然兴起,但也面临低收入、高强度、虚自主、实管控、无保障等就业质量问题,且被制度性地排除在各种劳动交换法律保护以外。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我国有必要探索构建数据标注众包劳动法律保护制度,保护进路的选择需强调专门立法与司法衡平结合,尽快启动软法,审慎诉诸硬法;保护范围的划定在立法上可将服务合同作为类型构造基础,但在司法上应坚持事实优先,准确辨析隐蔽的劳动关系,克服可能发生的监管套利;保护措施的配置可从财产性权益、人格性权益两大方面分类展开。
关键词:人工智能,数据标注,众包,新就业形态,平台立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劳动法规制研究”(17BFX13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其应对研究”(19BFX178);华东理工大学探索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企业灵活用工的变化与劳动法规制”(5032116192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