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陈韵希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而使继续履行给一方当事人带来预期外的重大损失时,有必要通过不履约风险救济制度的合理适用,激励合同双方采取妥善的早期减损措施。就预期违约制度而言,当债务人为止损而拒绝履行时,如果债权人所受损失有望得到完全填补且其有明显减损优势,就应限制债权人行使履行请求权并对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进行限定,以激励其及时安排替代交易或停止履行。如果债权人的损失存在不完全赔偿风险,则应根据不同情况,由债权人自行决定是借助不安抗辩权制度提前解约止损,还是拒绝债务人的解约要求并继续执行合同。在处理涉及关系性合同的不履约风险纠纷时,应灵活运用不安抗辩权制度激励当事人协商调整合同关系。在不履约风险救济上强调效率减损,对于实践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效率减损,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不履约风险救济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民事实体法视域下欺诈交易和偏颇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18YJC8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