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赵旭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要用途是模仿并生成新的作品,但最终生成的作品却可能会替代现有作品的市场,因而在合理使用的认定中需要重新评估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商业性用途和对现有作品的市场替代后果。对于不具有特定模仿用途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由于事前获得许可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并且在使用目的上又具有高度的转换性,原则上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对于针对特定模仿对象的人工智能,不宜认定构成合理使用。在监管政策上,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应当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政策,数据来源合法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必须要事先取得所有训练数据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合理使用,机器学习,转换性使用
基金资助: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创新型权益与标识型权益二分框架下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体系化研究”(20FXB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