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李兴宇
单位: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集体自然资源损害救济未受到足够的关注,成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试点之间的“空白地带”,存在诸多现实困境。集体自然资源具有资源属性和生态环境价值,承载公共利益,应将其认定为法律上的公物,在损害救济制度上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规则。应构建农村内部的自然资源监督机制,集体经济组织为所有权行使主体,赋予村民委员会对集体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职责,例如对自然资源损害的发现与及时报告职责。应建立集体成员的派生诉讼制度,当集体经济组织怠于履行职责时,符合一定条件的集体成员可以作为原告,直接向行为人主张集体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救济上,形成“自然资源所有权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三阶链条。
关键词: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优化研究”(22&ZD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