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刘松涛
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部分北极沿岸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冰封区域条款”,在“冰上丝绸之路”制定特殊航行管制措施,限制他国船舶行使航行权。这些特殊航行管制措施超越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范围,违反了适当顾及义务。《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是“冰封区域条款”的重要补充,是我国在“冰上丝绸之路”行使航行权的法律依据之一。为保障在“冰上丝绸之路”的航行权,我国可以在三个层面加以应对:首先,在联合国体系下积极参与国际航行规则的制定;其次,通过北极理事会等区域平台参与“冰上丝绸之路”建设;最后,加强与北极沿岸国的合作与对话,共建“冰上丝绸之路”。
关键词:冰上丝绸之路,冰封区域,航行权,适当顾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