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胡思博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
摘要:民事检察和解具有定分止争、维护审判权威和协助审判权实现、适度纠错与及时结案的功能。对于完全正确的生效判决和调解书、存在非重大性错误的生效判决及部分符合抗诉条件时的生效判决均可适用于民事检察和解。民事检察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得损害原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也不得作为另诉的依据。欲赋予民事检察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则应将其纳入司法确认程序,通过人民法院以审判权加以确认。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检察和解,判决既判力,和解协议司法确认
基金资助: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引导专项项目“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的程序构造”(21ZFY8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