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翟宇翔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消费购房者优先权产生于保护消费购房者利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社会需求,权益位阶、弱者保护与成本效益衡量理论可为其提供理论支撑。“以居住为目的”仅限于满足生活基本需要的居住,与所购房屋类型和数量无必然关系。“支付全部价款”主要包括通过全款支付与按揭方式支付。“房屋不能交付”指商品房尚未竣工验收合格,而“房屋无实际交付可能”需结合工程进度和开发商经营状态综合认定。消费购房者优先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但不优先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权。购房款返还请求权的范围仅限于已支付的房款和已偿还的贷款,不包括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破产程序中,符合条件的消费购房者可请求管理人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关键词:消费购房者,法定优先权,生存利益保护,房屋交付请求权,购房款返还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破产与担保制度协调的理论基础与实现路径研究”(22BFX078);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230627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