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程啸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未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那样将个人信息处理者(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作为一类独立的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根据。这种规定是科学合理的。一方面,合法利益的范围过于宽泛,并且适用前需要考虑个案情形及各种因素进行利益平衡测试,所以在解释上和适用上具有较大的不可预期性和难度,也不符合我国法律严格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及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足以保护个人信息处理者(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司法实践中处理者(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抗辩都可以通过有关规定逐一解决。此外,我国法也对处理者(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与个人的权益间位阶有相应的规定。故此,合法利益不应当作为我国法上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根据。
关键词:合法利益,个人信息处理,法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法治化研究”(23&ZD155);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项目“个人信息权益研究”(2021THZWYY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