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谭清值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行政法学院。
摘要:何种事项可以授权改革试点,这是授权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授权改革试点事项具有实在法基础和深厚法理支撑的特定性。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的实质法治观意味着,授权事项特定性具有实质内容的限定,它包含且超越了仅要求符合形式的授权明确性。借由改革试点事项的类型化,可以架构起一套决定授权改革试点特定事项范围的方法体系。授权创制试点特定事项的决定方法包含关键两步:一是经过授权创制试点阻却事由的论证,确定创制试点事项的推定禁止范围和一律禁止范围;二是在前述推定禁止范围的事项内,经过创制试点个案中的利益衡量,最终确定是否作出授权决定。授权改制试点特定事项的决定方法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确定改制试点事项的授权禁区;二是在授权禁区之外,以实质违法的个案式判定为中心确定是否授权改制试点。
关键词:授权改革试点,特定事项,实质法治,类型化,授权决定方法
基金资助: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专项课题“数字法治时代企业合规与备案审查的互动研究”(ZNHG2022K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