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张彪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新疆大学法学院。
摘要: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导致《数据安全法》内生一定程度的语义模糊性,尽管这是弥补立法有限理性,提升数据安全主管部门行政能动性的必然结果,但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数据发展的推进都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对《数据安全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治理,并不是要消除不确定法律概念,而是要在承认其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上,对可能出现的任性、恣意进行规范。对此,需要构建一套综合性治理方案。通过制定裁量基准,对不确定法律概念所涉及的法律情节和法律效果进行细化。引入行政复议以及有限度的司法审查,确保数据安全主管部门的裁量判断在法定目的和范围内运行。
关键词:数据安全法,不确定法律概念,数据安全,数据发展
基金资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全面深化依法治疆路径研究”(2023AZD004)、新疆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课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路径与对策研究”(FXH2024Z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