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陈希捷
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事诉讼行为瑕疵在实践中呈现对公权力违法作最宽泛解释的处置态度,且处置诉讼行为瑕疵以完成实体认定为目标,存在不当忽略已经存在的诉讼行为瑕疵的放纵瑕疵行动倾向。因此应当从实现法院对国家权力违法冲动的司法控制出发,在瑕疵利益理论基础上构建以法院裁决为核心的诉讼行为瑕疵处置机制。就审查程序而言,应先以目的解释的方法识别诉讼行为瑕疵,其次以“可能性标准”为基础的反面排除规则判断诉讼行为瑕疵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视被告人基于“瑕疵利益”作出是否行使瑕疵异议权的程序权利,以决定诉讼行为瑕疵是否应被忽略或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量刑”决定,发挥瑕疵利益理论对诉讼行为瑕疵程序处置的引领作用。
关键词:刑事诉讼行为瑕疵, 瑕疵利益, 异议权, 程序处置
基金资助: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四五”规划共建课题“数字社会的公民守法行为实证研究:基于广州数字轻罪实践样本”(2022GZGJ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