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谢枕寒
单位:暨南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竞争与发展研究院。
摘要:我国行政性垄断规制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参与行政性垄断的经营者却极少被追究责任,其非法获利也未能受到妥善处理。究其原因,在于现有规制体系没有规制行政性垄断经营者非法获利的法律依据,亦缺乏具有解释力与支撑力的相应规制理论框架。应当以“恢复原状”理论为基础,短期内应通过强化行政主体履行责令改正的责任以处理经营者的责任问题,长期内应修订法律,并根据经营者在行政性垄断中的主观状态及实际作用,完善行政性垄断经营者的责任形式,明确规定并用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方式来规制经营者的非法获利。
关键词:反垄断法,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经营者非法获利,行政性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