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高颂之
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数字经济领域,平台之间维持着“适度竞争”的市场格局,使得通过创新竞争成为必要,而平台对初创企业的经营者集中既能使平台取得竞争所需创新,又使得初创企业借助平台资源得以存续和发展。该等集中行为对于创新具有两面性作用,既能通过资源整合、组织模式重构等方式提升创新效率,实现对既有创新的持续丰富发展,又有可能通过扼杀式并购或在集中后实施技术封锁等方式限制或排除潜在创新,遏制相关行业及市场的创新思想来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鼓励创新”的立法框架下,应明确创新的“竞争内生模式”定位并将其置于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整体分析框架内,坚持以合理原则构建经营者集中的创新影响评价机制,通过对申报门槛、审查标准及救济措施制度的合理构建与完善实现促进平台企业创新与激励社会创新的整体价值平衡。
关键词:数字经济,经营者集中,创新激励,价值平衡,适度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