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高圣平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自主权,可以选择自己经营管理集体财产,也可以选择以集体财产投资于其他市场主体而非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投资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公司法人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只不过不得对被投资主体承担无限责任。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代行所有权的集体财产投资于其他市场主体,还须满足相应主体法和登记法关于出资形式和财产权转移规则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应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未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没有投资代表权。如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投资合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发生效力。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行为,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制法律实现机制研究”(22&ZD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