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李明超
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调解已成为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基础程序。行政复议调解在复议机关的主导下,通过协商平衡各方利益达成合意解决纠纷,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行政复议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书,其并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复议决定书。从行政复议调解书的作出、内容和实施来看,其具有“作为合意结案方式”“作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结果”和“作为执行依据”的三重规范属性。行政复议调解书的作出规则、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方式需要在行政复议的相关制度规定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以更好实现行政复议调解结案的制度效能。
关键词:复议调解书,合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法律效力,执行依据
基金资助: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风险预防视角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行为规制研究”(20SFB4019);深圳大学高水平大学三期建设重大专题(25ZDZT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