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刘继峰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竞争法律关系表象上类似于契约关系或侵权关系,但本质上因涉及不特定主体而构成社会性连带关系。企业规模的扩大既改变了企业经营活动的方式和社会的利益格局,也改变了已有法律与社会主体之间的约束关系。竞争法不是从内部着眼于对关系主体的保护,而是立足于考察外部主体影响的竞争过程本身、立足于竞争的秩序和效能。当保护竞争目的从竞争参与者转向竞争秩序时,竞争关系的私人性就为公共性所覆盖,由此社会性连带关系就成为认定行为性质的主导因素,即所谓竞争性损害。竞争法规制的是经济力量滥用或竞争优势的滥用(或被滥用),规制的方法是评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基于复合关系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优位地位,可以成就中国语境下的社会连带理论。该理论有利于进一步厘清竞争法的性质,并指导立法和法律实践。
关键词:竞争法语境,社会连带关系,社会连带理论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反垄断法全过程实施模式研究”(23&ZD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