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职业医学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裴易菲, 袁文文, 杨丽莉, 剧华剑, 韩路,
摘要:背景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布鲁氏菌病是法定职业性传染病之一,在职业人群中时有发生。目的比较13例布鲁氏菌病患者省、市两级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和鉴定结果,分析总结劳动能力鉴定管理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在布鲁氏菌病等职业病门科劳动能力鉴定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偏差,研究并提出改进完善建议。方法对13例布鲁氏菌病患者职业接触史、临床诊断、职业病诊断分期、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客观检查结果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梳理分析,对比研究市级初次鉴定结论和省级最终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原因。结果13例布鲁氏菌病患者认定工伤后全部申请了市级劳动能力鉴定,11例没有获得伤残等级,2例评为10级伤残。4例没有评上伤残等级的患者申请了省级劳动能力鉴定,2例维持了原鉴定结论,2例更改了鉴定结论,分别评为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在回顾过往鉴定结果时发现,职业性布鲁氏菌病工伤劳动能力结果评定为九级伤残或十级伤残的案例,在石家庄市初级劳动能力鉴定和河北省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尚属首次。由此总结的主要经验是职业病所致的靶器官损伤和(或)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直接依据,职业性布鲁氏菌病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应该根据每一例评残对象,逐个确定相关的靶器官损伤和功能障碍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后做出客观、科学的伤残等级评定结论。结论该鉴定对河北省乃至全国的职业性布鲁氏菌病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应该会有指导和引领作用。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简称GB/T16180—2014)标准中职业病门科的相关条款存在滞后性。当前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时专家除了在标准认真查找和职业病伤情能够直接对应的条款,还应该针对条款中没有涵盖的病患,结合职业病的特点,科学、准确、灵活应用该标准的单项条款和附录中的补充条款,这样才能做出公平、公正、专业的鉴定结论。
关键词:职业性, 布鲁氏菌病, 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 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