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杂志》发表论文赏析
作者:刘新民
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241
摘要:我国《刑法》第176条将“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纳入犯罪行为,这种将非正规金融活动入罪化的立法政策值得反思。将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入罪化,有悖于现代刑法所奉行的谦抑性原则,有悖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也是有悖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需要。概而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该去罪化,这是建立公正、合理之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迈向金融业平等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去罪化,投资合同,谦抑原则,市场经济
基金资助: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的立法体制研究”(项目编号:15JZD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