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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了 “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村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的总体要求,推动我国 “三农” 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和增长的有效金融工具,是我国农业支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 年后我国农业保险在各项财税政策的支持下快速发展,2022 年保费收入规模超过千亿大关。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我国农业保险属于 “政策性” 保险,除农户(投保人)和保险机构(保险人)外,政府也是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参与主体,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尤其是财政补贴政策是确保农业保险高质量快速发展的保证。
文章通过梳理我国农业保险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框架,分析各项法律、政策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内在逻辑,为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提供研究依据,以期更好发挥农业保险在防范化解农业风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服务 “三农” 和 “乡村振兴战略” 中的作用。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农业保险的推行历经波折,从 20 世纪 30 年代开始进行农业保险实验,历经试办(20 世纪 30 年代)、停办(战争期间)、再次试办(新中国成立初期)、再次停办(“文革” 期间),以及改革开放初期的恢复和保险市场化改革后农业保险业务的萎缩几个阶段。在农业保险发展实践不断受挫的同时,我国发展农业保险法律和政策也一直存在缺失,直到 199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出台,农业保险才有了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当时并没有明确提出我国要推行 “政策性” 农业保险,只提出:“国家鼓励和扶持对农业的保险事业发展”,并明确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劳动者生产经营参加”。1995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虽然提到了农业保险,但并未做出具体规定,仅提出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并在后续修改、修订过程中保留了这一表述。
进入 21 世纪后,国家日益重视 “三农” 问题,200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提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概念,第 46 条规定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最终从法律上明确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依据。随后,农业保险要服务于种业、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规定也相继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发展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逐步健全。2004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 “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6 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旧国十条”)提出要 “改变单一、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2007 年,中央政府开始通过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费方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在试点推广和经验总结基础上,2012 年 11 月我国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2016 年 2 月进行了修订),明确了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 的农业保险实施原则,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保险合同、经营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 “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的要求,成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史上的里程碑。2014 年 8 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中强调,“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我国农业保险开始探索 “扩面、增品、提标” 的发展路径。经过 10 多年的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支农方式之一。
2019 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等,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进入高质量发展时代。2021 年 6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也将 “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写入,农业保险也将成为乡村振兴进程中的重要扶持措施之一。2024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 “千村示范、万村整治” 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提出,要 “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实施范围,实现三大主粮全国覆盖、大豆有序扩面。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做到应赔尽赔。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农业保险已经从单纯的扩大规模支持政策过渡到关注地方特色发展、提高服务水平和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等更加现代化、更加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支持政策。
经过 20 余年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已经具有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项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在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的推动作用下,2007 年后我国农业保险得以高速发展,从 2007 年试点的 6 个省份扩展到 2008 年的 16 个省份,到 2011 年实现大陆 31 个省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覆盖。保费收入从 2007 年的 51.84 亿元增长至 2023 年的 1430 亿元,增长了 26.58 倍,年均增长率 23.03%。保费补贴政策试点和推广的 2007 年和 2008 年增长率非常高(2006 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 8.6 亿元,为 2007 年保费收入的 16.6%),扣除这两年后,我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为 18.5%。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呈现如下特征:一是保费收入年度增长率在 2018 年之前剧烈波动,然后趋于稳定。具体表现为 2007—2010 年保费补贴政策试点初期增长速度下降、2011—2013 年保费补贴规模扩大(2013 年各级财政补贴总额比 2010 年增长 130%)引起的 30% 左右高增长率、2014 年增长率大幅度下降为 6.08%、2014—2018 年增长率逐渐提升至 19.56%、2018 年之后年增长率维持在 20% 左右。二是保费补贴是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推动力。2007—2021 年各级财政补贴约占保费总收入的 1/4,扣除各级财政补贴后,2021 年非补贴性保费收入为 260.88 亿元,是 2007 年 14.63 亿元的 17.83 倍。三是非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逐步增强。2016 年后我国非补贴性保费收入的增长率呈现大于或等于总保费收入增长率的状态,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自主发展状况逐步向好。
可以看出,财政补贴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动因。2022 年正式实施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要求,承保机构必须在听取地方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和农户代表以及监管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公平、合理拟定条款和费率,且综合费用率不高于 20%,条款和费率拟定更加科学合理,财政补贴按照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支持,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还将不断加大。
农业保险保费市场规模的快速增长推动惠及范围不断扩大,参保农户从 2007 年的 5000 万户次增加到 2021 年的 1.88 亿户次,三大主粮作物的承保面积占到当年播种面积的 70% 以上。2016—2019 年为脱贫攻坚期,保险业累计为 9840 万户次建档立卡贫困户、不稳定脱贫户提供风险保障 9121 亿元,累计为 3031 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 230.38 亿元。与此同时,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数量也明显增加,从最初的 1 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增长到如今的 30 余家,农业保险基层网点已遍及全国所有省份,有近 40 万个基层服务网点,县级行政区域已实现全面覆盖,乡镇级网点覆盖率达 95% 以上,村级覆盖率达 50% 以上,有 50 万名基层工作人员(含协保员)分布在农村地区从事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二、农业保险的政策框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业保险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现代国际上最重要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之一。2023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要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各项政策的持续支持。在历年 “中央一号文件” 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下,我国农业保险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发展,不同部门之间相互协同和配合,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出台农业保险政策并推广试点。
从政策出台的目的属性来看,农业保险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确定农业保险发展方向的 “发展规划” 类政策,其中包括金融(保险)类的阶段性规划、农业保险的试点性政策和农业保险在一定时期内如何服务 “三农” 的政策导向;另一类是规范农业保险运作过程的 “管理办法” 类政策,其中包括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管理办法、保险运营管理的制度规定和具有阶段性指导的适时政策。
从各项政策的内容来看,农业保险政策覆盖了农业保险运作的整个过程,构成了系统的政策框架体系。农户和保险机构构成农业保险市场,而政府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之一。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具有重大影响,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者,也是重要的推动者和最终风险保障提供者,其主要职责包括:第一,制定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政策性农业保险除了分散农业风险的职能外,还是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必需的政策性工具,因此不同于一般商业财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必须实现各类政策性目标,如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进农业收入的稳定性、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等,通过出台各项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政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性目标的实现。第二,对农业保险市场提供财政支持。农业灾害性损失往往具有较强的空间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系统性风险,农业风险属于弱可保风险,同时,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外部性和准公共物品属性,中央和各级财政的支持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因此各项财政补贴政策成为农业保险发展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在财政补贴大力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各级财政补贴约占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 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别在 2013、2019、2021 和 2022 年跨越了 100 亿元、200 亿元、300 亿元和 400 亿元三个台阶,并在 2023 年达到 477.7 亿元。第三,出台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农业保险市场运营。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上有 30 余家保险机构,采用综合性商业保险、农业专业保险、互助保险等多种模式运营,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既包括小规模种植的散户,也包括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在农业保险实际操作过程中还经常有基层政府的参与,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经常存在多方参与主体的复杂博弈,各级政府在保险运营、产品开发、承保理赔、费率厘定、信息管理等多个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确保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成立专业机构,推动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2020 年 12 月由国家财政部作为主要出资方组建了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中国农业再保险市场的主渠道,服务和推动农业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在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农业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增强农业应对风险能力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不断夯实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
综上所述,2007 年至今出台的各种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规划、保费补贴、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等方面做出规定和规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
三、农业保险政策的推进策略
总体来看,我国农业保险政策呈现出 “部门协同、循序渐进、适时修订和调整” 的内在发展逻辑。首先,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及到农业生产、财政补贴、保险运营、金融发展、脱贫攻坚等多项内容,因此农业保险政策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同;其次,从国内外发展经验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的提高、运行机制的优化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最后,满足 “三农” 的实际需求是国家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因此需要根据农业发展形势的变化和需要,不断修订、完善和优化政策,使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 “三农”。下面通过政策的具体变革过程分析和阐述农业保险政策的内在发展逻辑。
(一)多部门协同推进
除国家法律外,2007 年以来涉及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发文机构包括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 10 余个单位,各单位不断加强沟通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通过各种相关政策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其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主要是为农业保险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进行布局和规划,如每年出台的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主要是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市场运营等方面出台具体的管理规范、制度和标准,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规划进行逐项分解和落实;银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更加注重农业保险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政策,如承保理赔、信息统计、经营资质、服务规范、费率厘定等。
(二)试点推广并形成政策体系
我国农业保险核心政策的出台是循序渐进和不断修订的过程,以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为例:2007 年实施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拉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大发展的序幕;之后,2008—2009 年连续出台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方案》,将试点办法具体化,并将保费补贴范围覆盖到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大力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2016 年国家适时出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并在 2021 年 12 月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晰了中央财政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责任,理顺了农业保险的管理体制,优化了补贴资金的分配方式。
再如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2007 年 “中央一号文件” 中的表述为 “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比现行(《农业保险条例》)的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的表述少了 “协同推进”,并且在自愿原则中仅强调了 “农民” 自愿;2008 年《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中将基本原则修改为现在的表述形式,增加了 “协同推进”,并将自主自愿内涵扩大为 “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值得注意的是,2008 年《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中的 “协同推进” 强调的是 “保费补贴政策” 与 “农业信贷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 的协同,而 2019 年《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 “协同推进” 则更加强调了 “小农户” 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之间以及农业保险的 “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 和 “农村社会治理” 功能之间的协同,协同推进的概念进一步拓宽,更加符合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2019 年后,各部门不断出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仍然遵循 “试点推广并形成政策” 的循序渐进的路径。农业大灾保险政策方面,2019 年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扩至 500 个县(2017 年试点范围为 13 个粮食主产省选择 200 个产粮大县);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政策方面,2021 年扩大试点范围至 13 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2023 年则扩大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2018 年试点范围为 6 个省份 24 个产粮大县);以奖代补政策方面,2019 年在 10 个省份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2020 年扩大试点范围至 20 个省份,并且将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由不超过两种增加至三种。
(三)根据需要适时修订和调整
2003 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 “探索建立政策性农险制度”,开启了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新篇章;2004 年以来,我国历年的 “中央一号文件” 均有关于农业保险发展方面的内容和要求;2004—2006 年主要是对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和补贴政策试点提出指导性意见;2007 年后 “中央一号文件” 全方位覆盖了农业保险发展的整个进程。根据农业产业发展形势变化和国家战略要求,每年对农业保险的关注重点也不同。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各项农业保险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规模快速扩大,农业保险深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 / 第一产业增加值)和密度(农业保险保费收入 / 农业从业人口)快速提高。2020 年我国农业保险深度达到 1.05%,2021 年我国农业保险深度为 1.12%,是 2007 年的 6.15 倍,年均增长率为 13.85%;农业保险密度 467.66 元 / 人,是 2007 年 21.2 元 / 人的 22.06 倍,年均增长率 24.73%,均超过《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 “2022 年农业保险深度达到 1%” 的要求。但从深层次分析,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农业风险保障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保障水平不足。计算 2007—2022 年各省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农业保险保额与农业总产值之比)可知,2007 年以来农业保险的总体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年均增长率均值为 18.36%,但 2022 年的平均保障水平为 28.95%,仍有 71.05% 的农业产值没有风险保障。
二是区域发展不均衡。部分省份的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已经很高,如北京、上海、青海和内蒙古;但也有部分省份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如湖北、山东、海南的风险保障水平在 2022 年仍然低于 15%,存在较大的区域不平衡性。各省之间标准差呈现递增趋势,变异系数一直较大,虽然 2007—2013 年存在一定下降趋势,但最低也在 80% 以上。
三是法律法规出台或调整缓慢。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只有《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法》的相关调研和起草工作进展缓慢,条例随着农业保险的实践发展做出修订的效率较低,滞后于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需求。
五、政策建议
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农业保险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方面成效显著,但也面临着保障水平不足、区域发展不均衡、政策出台或调整较为缓慢等问题,农业保险政策体系仍需不断完善,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任重道远。在分析农业保险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基础上,笔者尝试提出几点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农业保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是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对农业保险提出新要求。随着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国家三农工作重心也全面转向乡村振兴,“十四五” 规划要求 “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筑牢国家安全屏障”。振兴的过程也是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农业价值不断提高、农业现代化不断发展的过程,期间也自然伴随资本资产不断集中以及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不断集聚。一旦粮食供应和高价值的农业产业遭到损失,不仅农业经营主体难以承受,消费者也难以承受,因此国家对农业保险数量和质量方面的需求不断加大。
二是气候变化和国际环境风险需要农业保险的保障。气候和自然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的自然风险不断加大,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评估报告认为,气候变化导致极端天气事件增多已成既定事实,因此农业生产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农业保险作为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和市场工具,需要不断提高承保能力来帮助农业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同时,随着国内外市场关联度的增强,农产品贸易依存度越来越高,农业市场风险随之增加,防范和化解国际农产品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需要农业保险市场的保障。
三是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成效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存在较强的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各省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地区的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还停留在物化成本上,一些地方特色农产品还未得到有效的保险保障,因此农业保险整体保障水平及成效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统一管理缺位,多部门共同行政管理导致沟通协调和统一管理成本较高,降低了农业保险工作推进的整体性、系统性和效率性,尤其造成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农险数据平台构建、风险区划和精算定价等关键方面的进程较慢,阻碍了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二)农业保险政策调整建议
一是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和规章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需要《保险法》之外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运行的规则体系。我国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明显滞后,2012 年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除在 2016 年略有修订外,没能随着农业保险的实践发展做出更多变化,《农业保险法》的相关调研和起草工作进展缓慢,建议尽快启动《农业保险条例》的第 2 次修订工作,待我国农业保险及再保险发展更加成熟、经验积累更丰富时,再专门设置《农业保险法》。
二是加强农业保险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在国家层面迫切需要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总体要求,加强国家农业保险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稳步做好农业保险 “扩面增品提标” 工作。通过制定阶段性的发展规划,让各级政府明确农业保险的阶段性工作要求和保费补贴预算安全,让保险公司明确业务的布局计划,让农民知道产业发展导向,使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助力农民增产增收。
三是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体系。以《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托银保监、财政等部门,配备专业人员,以定期结合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实现农业保险的 “五公开、三到户”。及时解决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承保理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正透明。还要加强对政府部门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管和约束,通过开通群众沟通和反馈渠道等方式加强对基层政府的监督和考察。
四是鼓励农业保险与其他政策共同作用。农业保险与其他政策有机结合能发挥社会管理、资金融通等功能。将农业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可以实现灾前风险及时防范、事中风险有效控制、灾后损失迅速理赔,帮助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时恢复生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将农业保险与信贷政策结合,可以发挥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大大提升农户信用等级。农户通过提供保障农业生产与收入的保单,结合保单质押、涉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可以为金融机构放贷奠定良好基础,有效缓解 “贷款难、贷款贵” 问题。进一步发挥期货(权)在农业保险中的风险分散作用,准许场外和场内期货(权)交易并存,发挥各自优势,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农业保险 + 其他政策” 的模式仍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也将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更大支持。
(三)农户视角下农业保险发展建议
“农民得实惠” 是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农民得实惠” 的成效最终要看是否满足了农户的愿望和需求,是否达到了农户满意。为加快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基于农户视角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是创新农业保险险种和产品,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农业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是通过低保障、广覆盖的模式提升农业保险对农户的可得性,这一模式使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形成了居于世界前列的农业保险市场规模,基本全面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但是近年来不同农户群体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差异性越来越明显,农户中占比较高的散小户由于种养分散且农业收入不属于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投保积极性普遍不高,满意度较低;而占比较低的规模户由于种植规模大、养殖数量多,面临的风险也大,投保意愿较强,但保障水平达不到农户参保的期望值,因而对农业保险的满意程度也受到限制。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创新农业保险险种,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针对不同主体提供不同层次的风险保障,例如提供普惠性质的成本保险、补充性质的农业保险(包括完全成本保险、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个人自愿参加的特色农业保险。
二是拓宽培训和宣传途径,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相关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农户获知农业保险信息的途径主要是村干部,其他的宣传方式则较少,尤其是农业保险机构的宣传力度非常欠缺。我国农户居住较为分散,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展业费用较高,可能在宣传方面投入的资金有限,造成农户难以获得较为专业的农业保险参保指导,造成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较低,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和满意度。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除保费补贴外,还需有专项经费用于宣传和推广农业保险,拓展农户获知农业保险信息的途径。同时,加强农民的教育培训,根据农民风险意识淡薄、保险知识缺乏的现实,地方政府和保险机构应采取多种途径,努力营造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环境,提高农民群众对农业保险的作用、投保和赔付方法等的认识,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和预防能力,主动配合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三是夯实农业保险基层网络体系建设,走好服务的 “最后一公里”。基层农险网络建设事关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用的发挥,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维护,各级财政要设立预算资金,切实抓好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结合现有网络体系建立 “县(区)有农业保险服务中心、乡镇有农业保险服务站、村组有农业保险服务点” 的三级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网点在保险政策宣传、承保信息采集、查勘定损理赔、灾害疫病防控等方面的作用,打通农险服务的 “最后一公里”。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乡镇和村组服务站点的建设,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层网点安排固定办公场所、从现任的乡镇和村干部中优先选择配备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专(兼)干、村级协保员,并根据银保监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我国已经具有较为健全的农业保险法律基础,2007 年至今出台的各种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大灾风险、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等方面做出规定和规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框架,基于 “部门协同、循序渐进、适时修订和调整” 的农业保险政策推进策略,在较大程度上保证了农业保险政策的稳定性、协同性和衔接性。尽管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然存在诸如农户参与积极性不高、协议赔付、基层政府的角色定位、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和发展瓶颈,但在现有的法律政策框架和稳健的发展逻辑基础上,通过政策的不断创新和修订,农业保险将会具有更宽广的服务领域、更丰富的产品种类、更健全的管理功能和更规范的政策支持,我国农业保险将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实现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 “三农” 领域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姚小菊;任金政,石家庄铁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