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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治理统筹融合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现实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编制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碳排放强度显著降低。但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旧严峻复杂,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依然突出,绿色发展之路任重道远。面对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和实现 “双碳” 等多重目标,中国提出 “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以统筹应对气候变化和解决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党的二十大对 “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作出战略部署,提出要 “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那么,减污降碳何以存在协同效应?何为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如何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面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阐明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生成逻辑,阐释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科学内涵,探寻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实现方略,不仅有利于深化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学理研究,而且对新征程上协同推进减污降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和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温室气体减排和环境污染治理的政策制定一直被视为两项独立工作。20 世纪 90 年代,有学者在对温室效应的研究中发现,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的实施会导致环境污染物排放量减少。2001 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 第三次评估报告中首次提出 “协同效应” 概念,描述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制定会产生非气候效益,并在报告中强调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实施同样会带来大气环境的污染治理效益,引起了学术界对 “减污” 和 “降碳” 两者关系的重新思考。此后,协同效应逐步成为气候变化领域的研究重点,国际机构和学者对其内涵进行了界定与分析。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 (EPA) 认为,为减缓气候变化等主要目标而实施的政策所附带或额外的效益即为协同效应,也称为 “多重效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提出,除减缓气候影响的直接效益之外,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还会带来广泛而多样的附带效益,这些效益即为 “协同效应”。立足中国的实际国情与发展目标,中国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认为,协同效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温室气体减排过程会减少其他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对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导致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李丽平等认为,在讨论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的协同效应时,也应注意到污染治理与温室气体控制之间的负协同关系,即污染减排措施的实施也会造成能源消耗,产生碳排放。王金南等指出,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存在 “同根同源同步” 的关系,而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能够以最小的成本解决既定目标下的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
随着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贯彻,诸多学者对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学术研究逐步深入经济社会系统各领域,针对各领域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的治理特性,探索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实现路径。Mao 等通过考察中国交通运输业二氧化碳和局域大气污染物的协同减排情况,归纳总结了碳税、能源税等多项政策工具的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傅京燕等围绕温室气体减排的协同效应,验证了电力行业碳减排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的减污降碳协同效应。陈晓红等综合考虑大气污染和碳排放同根同源特性以及工业行业特点,提出产业结构、投资规模、能源效率、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均有利于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刘华军等将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纳入 3E 绩效研究框架进行考察,提出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实现是助推中国 3E 系统及各子系统提升的重要力量。以上文献深化了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内涵认知,推动了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学理研究。
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拓展。一是深刻阐明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生成逻辑。当前研究鲜有关注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内在原因。本文基于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分析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的内在联系,明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实现基础,以解答减污降碳何以存在协同效应。二是阐释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深刻内涵。从追溯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概念起源出发,系统梳理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概念的发展脉络,探寻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理论渊源。现有文献对于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内涵解读多从减排视角出发,但对减污降碳效应的认识不能只局限于生态环境和气候变化领域,应以全局视角出发对其内涵进行把握。因此,本文在综合考虑环境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和高质量发展等多重目标基础上,系统阐释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科学内涵。三是探讨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实现方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是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涉及经济社会系统的各个方面。本文将厘清现阶段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现实挑战,从政策创新、市场开拓和研发合作三个方面探讨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实现方略,以期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目标。
二、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生成逻辑
立足环境污染与碳排放同根同源同过程的特性,中国秉持系统观念,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为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实现提供了坚实基础。下面通过分析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揭示减污降碳效应的生成逻辑。
(一)理论逻辑
立足中国对高碳能源的高依赖性和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的现实国情,温室气体和环境污染物的产生同根同源,治理重点领域高度重合。对此,中国提出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把握环境污染防治和气候治理的整体性,是马克思主义系统观念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直接体现和深化运用。
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同根同源
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具有同根同源的特性,能源的消耗利用是环境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产生的主要根源。能源物质 (特别是化石能源) 的化学特性决定了其在燃烧过程中内含的硫、氮等元素将随着碳元素的氧化转化并释放,产生 PM2.5 等细颗粒排入大气之中,形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典型的环境污染物。立足于中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资源禀赋,化石能源由于其广泛可用性和经济可行性,在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和城乡建设等社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经济的快速增长需要密集的能源消费活动作为支撑。据统计,中国由化石能源燃烧产生的碳排放量占到碳排放总量的近 90%,几乎全部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以及约 85% 的一次 PM2.5 排放均来自于能源燃烧和加工利用过程,印证了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根同源特性。环境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密不可分,减污降碳协同推进在根源上具有密切的内在关联,为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实现提供科学基础和先决条件。
污染防治和气候治理重点领域高度重合
人为活动是温室气体排放和环境污染的根源所在。中国能源、产业和交通运输结构均以化石碳基为主,减污与降碳的控制对象高度重合,减排措施和效果具有相通性。中国产业结构以重化工业为主,在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下,全社会不断释放出对电力、钢材和水泥等基础性工业原料的刚性需求,电力热力、钢铁和水泥生产等工业生产活动成为温室气体和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在交通运输行业,2012—2022 年公路货运量比重均在 70% 以上,公路承担着主要的货物运输任务,而公路运输的能源消耗量及污碳排放量均高于其他货运方式。中国正处于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每年新增建筑建设规模巨大,人民群众对建筑的健康性、功能性和舒适性要求日益提高,建筑能耗及碳排放总量、强度均呈现刚性增长趋势。从治理领域来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均是污染防治和气候治理的重点领域,均需要通过调整生产方式等治理举措,在兼顾经济发展的情况下,统筹减少温室气体和环境污染物排放,提升减污降碳综合效能。
系统观念在生态环境领域的体现与运用
系统观念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重要范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基础性的思想与工作方法。恩格斯指出:“关于自然界所有过程都处在一种系统联系中的认识,推动科学到处从个别部分和整体上去证明这种系统联系”,正与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 的中国传统价值理念相契合。环境污染物复杂多样,难以统筹管理,而碳排放与各类环境污染物排放之间同源,通过对减污降碳协同治理能够有效节约环境治理成本,降低社会生产活动的负外部性。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二者紧密关联,过量的碳排放会导致极端天气增多等不利气候变化,加剧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物的过量产生会对气候条件造成影响,提高气候风险,而且在污染治理过程中,某些减排工艺与设施的使用也会产生一定的碳排放,带来减污与降碳的 “负协同”。从时间维度上看,“减污” 响应了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现实需要,而 “降碳” 则是在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中长期影响下,以切实行动降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风险,两者是同向的,同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环境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在关联性,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是系统观念在生态文明具体实践中的直接体现与深化运用,成为绿色发展路径的创新探索。
(二)历史逻辑
立足环境污染的严峻紧迫形势和气候变化带来的长期不利影响,生态环境的多目标治理要求进一步凸显,中国将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融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温室气体减排道路。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具备了基本的实现条件与行动基础。
持续推进污染防治,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2013 年,区域性严重雾霾污染天气在中国频繁出现,在 74 个以新空气质量标准监测的城市中仅有 3 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 4.1%,全国空气质量不容乐观。为应对日益凸显的以重度雾霾为代表的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中国深入开展为期五年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推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 “总量减排” 向 “效益改善” 转变、由局部地区治理向跨区域联防联控转变。201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 “对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在法律层面首次确定了 “协同控制” 的指导原则。面对水质明显恶化和土壤污染严重等环境污染问题,“水十条” 和 “土十条” 相继出台。随后,蓝天保卫战正式打响,提出 “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 “双碳” 目标提出之前,中国的环境治理政策鲜有考虑协同控制碳减排,仅有与应对气候变化联系较为密切的大气污染治理政策对其有所兼顾。2020 年,中国作出实现 “双碳” 目标的庄严承诺,为减污降碳协同推进提供了重要契机。2021 年,《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相继出台,为实现 “双碳” 目标提供了战略支撑,减污降碳成为碳达峰碳中和 “1+N” 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巩固环境污染治理成果的基础上,中国统筹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编制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规划,为协同推进减污降碳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推动绿色低碳转型
生态环境多目标治理要求凸显,环保资金需求急剧扩张,仅依靠政府财政难以支撑,以经济手段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投融资支撑绿色项目成为必然选择。中国坚持激励与约束并举,重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作用,以服务绿色发展为战略导向,以金融创新为重要手段,推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在绿色发展理念引导下,环境财政、环境资源价值核算等领域指引文件相继发布,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建设,引导社会资本绿色投融资,政策绿色化水平逐步提高,激励作用进一步显现。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相继开展,试点地区相继制定出台交易管理办法,引导环境权益交易活动顺利开展。受发展阶段所限,两类环境权益交易相分离,排污权交易试点先于碳排放权交易进行,虽没有完全符合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治理要求,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先试先行为后续碳排放权等生态环境权益市场的建设提供了重要实践参考。2021 年,经过近十年的试点交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同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并发布,要求规范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2022 年,中国政府对培养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作出部署要求,要求发挥市场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在环境经济政策指引下,气候友好理念逐步融入经济社会系统,探索形成协同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长效动力,为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实现创造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强化科技创新支撑,推动调整经济结构
新时代以来,中国大力推动生态环保技术创新,引导能源、工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结构调整。2016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 “发展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保技术”,引导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中国环境承载能力。中国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战略,坚持能源安全保障和绿色低碳转型并重,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煤炭能源消费占比由 2012 年的 68.5% 降至 2022 年的 56.2%,下降了 12.3 个百分点,开展淘汰不达标燃煤机组和促进石化产业结构转型等工作,加快建立多轮驱动的能源供应体系。工业领域深度调整产业结构,强化 “节能监察 + 节能诊断” 双轮驱动,严格执行能效约束与产能置换,推动传统工业产业 “三化” 升级。立足城乡建设的高耗能问题,中国着力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探索建设光储直柔建筑,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在 “双碳” 目标指引下,中国把应对气候变化等作为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重点领域,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绿色技术研发升级,持续开展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可再生能源技术” 等 20 余个重点专项以及 “变革性洁净能源关键技术与示范” 等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探索 “技术 + 金融” 融合的转移转化模式。新时代以来,适应气候变化的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完善,为减污降碳的协同推进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三、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内涵阐释
协同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和应对气候变化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重要内容。本部分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概念溯源为出发点,梳理其概念发展脉络,并结合中国国情对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中国内涵进行阐释。
(一)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概念演进
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源于协同学理论与国际绿色低碳发展实践的结合。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研究发现,降碳政策的实施将获得 “减污” 的额外效益并降低社会总减排成本。随着研究范围扩展至发展中国家,协同效应的概念加入了对发展要求的考量,而在中国的污染减排研究中,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概念界定延伸至 “污碳并重” 的双向协同。
“协同学” 与 “协同效应”
“协同” 的理念产生于自然科学领域。1971 年,联邦德国物理学家哈肯提出了 “协同学” 的概念,将其定义为 “系统的各部分之间互相协作,结果整个系统形成了一些微观个体层次不存在的新的结构和特征”,是研究系统之间的共同性以及协调达到共同目标的机理与规律的一门学科。协同学认为,复杂开放系统中大量子系统的影响、联系与相互作用会产生整体效应或集体效应,即协同效应,这种效应使非封闭系统的稳定状态逐步转变,其作用的结果将大于各种子系统单独作用的总和,产生 “1+1>2” 的效果。随着对协同效应研究的深入,其理论逐步延伸至经济、社会和文化等社会科学领域。坎贝尔指出,协同就是 “搭便车”,企业通过寻求合理的运营投资和管理战略安排,有效配置生产要素以实现协同效应,使公司得以利用现有优势,开拓发展空间。自此,协同学在学术界受到了广泛关注,逐步发展成一门多学科交融的新兴学科。
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社会各界的关注,气候政策的协同效应逐渐成为气候变化领域的研究热点。20 世纪 90 年代,Ayres 等在对温室效应的研究中发现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的实施同样会导致其他环境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由此提出了 “伴生效应” 的概念。而后,“次生效应” 被提出并用以描述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对大气污染的减排效益。在伴生效应、次生效应等概念的基础上,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 第三次评估报告中以 “协同效应” 描述了气候政策也会促进额外目标的实现,这些额外目标 (如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等) 在政策制定之时就已被考虑在内。而后,EPA、OECD 等机构相继指出,气候治理措施会产生超越其减排目的的协同效应,并强调环境收益是温室气体减排政策附加效益的最主要方面。自此,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之间的协同效应获得了普遍共识。在 IPCC 第五次报告中,IPCC 指出一项旨在实现一个目标的政府政策或措施往往会对其他目标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其中积极影响为 “协同效应”,而且温室气体排放的缓解可能影响如能源安全等其他目标的实现,而其协同效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展背景和干预的规模。国际机构,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于协同效应概念的诠释,主要是从减缓气候变化的视角出发,体现全球各国对温室气体减排重视程度的加深,协同效应概念的提出和推广成为持续推进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决策制定的重要力量。
“协同效应” 纳入对发展问题的考量
20 世纪 90 年代,西欧诸多发达国家呼吁国际社会应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着力从温室气体减排的协同效应出发强调其合理性,促使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中的主要环境污染国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协同效应纳入对发展问题的考量,具有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指导意义。
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完成了工业化进程,其环境污染已得到基本治理,而对处于工业化初期的发展中国家,局域的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重要性更为凸显,碳减排的激励与动机相对缺乏。基于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发展的要求,协同效应的概念内涵不再局限于说明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治理效益,还增加了对自身发展要求的考量。亚洲发展银行 (ADB) 提出,协同效应可以从两个角度定义:其一,从全球气候变化的视角看,协同效应是 “从减缓气候变化的各项措施中产生的超越了温室气体减排目的的附加效益”;其二,从地方视角来看,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的协同效应还应包括发展问题,如国民健康问题、能源安全问题以及其他社会问题等。日本环境省指出协同效应在针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也应注重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其中最重要的需求就是在社会快速阶段的环境保护问题。在推进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多数发展中国家依旧处在现代化初期阶段,其环境污染治理和温室气体减排的治理过程往往是并行的,并将持续数十年,也就使得发展中国家更应注重减污降碳的协同,在实现环境治理的同时推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立足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情况的现实考量,协同效应的概念内涵拓展至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对推动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事业的协同促进作用,促使发展中国家形成积极、高效的气候治理政策。
由 “单向协同” 至 “污碳并重”
考虑到应对于气候变化对于履行在全球气候治理方面的国际义务与责任及对国内地方层面环境污染治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均具有深远影响,中国更为关注温室气体与局部地区环境污染物的协同减排关系。协同效应的理念也由此进一步拓展,由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所关注的 “降碳” 政策对环境治理的 “附加效益” 延伸至中国所强调的环境污染治理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协同 “并重”。
中国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认为,协同效应是一个辩证的概念,包括减污对降碳的协同和降碳对减污的协同两个方面,而且两方面均既有正效应也有负效应,既要实现减排成本的协同下降,也要在优化环境治理过程中注意节能降耗问题,避免减污与降碳顾此失彼,这一概念更为贴合中国的实际国情与发展要求。IPCC、OECD 等组织多从货币化角度界定协同效应,即实施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对于人体健康、经济发展及其他社会层面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这种效应一般是单向的。而中国更偏向于从物质化角度考虑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既可以是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对环境污染物的影响,也可以是对环境污染物采取的政策措施对气候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基于对污染防治与气候治理的系统性认识,中国提出要对减污降碳进行一体谋划部署,强调在环境和气候治理的政策设计上统筹考虑其所有实施效果,追求在有限的经济资源约束下最大程度地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和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减污和降碳一体两面,分别对应环境质量改善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减污” 旨在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降碳” 旨在通过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以全球变暖为显著特征的气候变化,两者均是在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和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现实要求下,实现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面向生态环境的多目标治理要求,中国对于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概念界定是 “污碳并重” 的,既要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又要统筹应对气候变化,其概念的提出为中国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新的政策思路。
(二)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中国内涵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等多重目标,中国不可能延续西方传统现代化的老路,而是选择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所谓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指同时统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温室气体等领域减排要求,推动环境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协同减排。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是中国对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系统性、整体性把握,是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其核心在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以兼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解决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增加经济增长绿色动能,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综合效益。
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上升为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意志
面对环境污染的严峻紧迫形势和气候变化带来的长期不利影响,中国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现实诉求,统筹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治理,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已然上升为国家意志。为落实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现实要求,中国适时作出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战略决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就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作出重要指示,统筹气候治理与污染防治的顶层设计逐步加强,为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提供了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继 “双碳” 目标提出后,应对气候变化逐步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2020 年 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2021 年 1 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就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推动环境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减排措施深度融合。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出 “协同推进减污降碳” 的战略要求。2022 年,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出系统部署,推进形成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同年,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就是要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碳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迈入温室气体和环境污染物协同治理的新阶段,“减污” 与 “降碳” 双目标驱动的环境治理观念逐步延伸至经济社会系统的方方面面。
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是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
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经济发展方式的问题。减污与降碳一体两面,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对气候治理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考量,需要基于经济不断增长的基础进行探讨,落脚到促进经济社会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要求上来。对经济社会系统的影响而言,减污与降碳涉及多个系统、多个部门,不能只盯着环境治理,而是要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算好生态文明建设全局的整体账、长远账。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实现不仅要达到环境污染防治和气候治理的减排增效,更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要求。绿色转型与减污降碳二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减排不是减生产力,也不是不排放,而是在经济发展中促进绿色转型进而实现更大发展,“运动式降碳”“碳冲锋” 甚至 “拉闸限电” 等急于求成的减排措施明显违背了发展与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冲击。简单从末端减排出发进行的环境治理工作显然不能满足高质量发展要求,应当正确处理减污降碳与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从结构转型视角挖掘推进绿色发展的增长点,先立后破,协同完成经济发展与污染防治、气候治理等多重任务。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抓住资源利用这一源头,紧扣结构调整这一关键,倒逼经济结构绿色转型,改变了以往以末端减排为核心的环境治理理念,转而以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出发,从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的根源性问题出发把握其内在联系,探索在生态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
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强调从污染源头处预防和控制各项环境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排放,各级各部门不断强化对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认知,以降碳为牵引推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增强应对气候变化整体合力,以更小成本实现更优环境治理效果。研究表明,降碳政策对于减污与降碳具有几近一致的协同效应,而且降碳政策的协同减污效果会随着实施时间的延长而愈发显著,根本原因在于温室气体排放与各类污染物间的高度同源关系,通过降碳可以统筹各类环境污染物的减排行动。随着 “双碳” 目标的提出,应对气候变化被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针对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实践要求已经融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之中,强化环境质量改善和温室气体减排的协同管理,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中国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实现方略在探索中逐步完善,制度体系、市场发展、机制探索等各项任务系统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各类环境法规专门加入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考量,针对重点行业的碳监测评估、“三线一单” 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试点和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等政策部署相继展开,用能权、用水权和碳排放权等各类环境权益市场建设有序推进,各省份针对地方发展情况制定减污降碳地方行动方案,推进环境治理方式革新。中国践行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 “上下联动” 的发展路径,在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框架中统筹考虑环境和气候治理问题,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推进建设中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现实挑战与实现方略
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体系的建立是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 “双碳” 目标的关键内容。本部分立足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协同推进减污降碳的部署要求,厘清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所面临的现存问题与挑战,对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国家方略进行探讨,建设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体系,以期高效完成环境污染防治和气候治理任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迈进。
(一)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现实挑战
减污降碳制度保障亟待加强
一是保障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法律尚未制定和出台。作为国家环境治理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仅以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等倡导性条款指引应对气候变化,缺乏能够具体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法规。与气候治理联系相对密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仅提及 “对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这一原则性条款,未能提供明确的温室气体治理方案,其余环境法对推动温室气体减排更鲜有涉及。二是温室气体控制的制度建设存在碎片化问题。近年来,国家对于应对气候变化愈发重视,陆续出台《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其中不乏对控制温室气体的政策引导,但这些条款多分散于中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与协定、政府政策文件及部门规章之中,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旧缺失,系统性的温室气体控制法制框架尚未形成。温室气体治理方案具体实施环节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极大受限,针对环境污染治理和气候治理的具体实施环节难以统筹开展。三是减污降碳制度协同基础较为薄弱。相比于气候治理,中国的环境治理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如何实现减污与降碳在制度建设上的有机衔接成为现阶段协同推进减污降碳的现实难题。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中,碳排放执法监管的手段和方法尚未成熟,环境影响评价法尚未纳入对温室气体减排的要求,碳减排制度体系建设整体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协同推进减污降碳的制度保障亟待加强。
生态环境市场发展存在局限
中国生态环境市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支撑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市场作用发挥面临制约。一是各类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发展尚未成熟。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交易仍处于试点状态,交易局限于省市等行政区域之中,规模相对受限,交易形式单一,多为企业直接向地方政府购买环境权益指标。发展相对成熟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仅仅覆盖电力行业,存在配额分配不够合理、管理层级不够完备等问题,而且碳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尚未完全发挥,碳交易价格距离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市场建设总体上仍处于初期阶段。二是生态环境市场协调机制探索尚浅。各类环境权益市场之间在实施领域、市场范围和交易管理等方面机制设计存在较大差异,比如排污权交易受主管部门限制,非必要不能购买,而碳排放权交易由于引入社会投资,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各市场界限尚未明晰,用能权、用水权聚焦环境污染和气候治理的产生源头管控,排污权和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重在末端治理,导致交易制度在规制对象上交叉重叠,亟须厘清市场界限,避免市场主体的多层履约。三是标准规范支撑相对不足,市场监管面临挑战。生态环境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尚未成熟,部分市场交易法规并不完善,配套性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基础相对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绿色产品认证与评级体系存在短板,未能实现绿色产品范围的全覆盖,且绿色目录更新相对滞后,交易项目的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相对缺乏,未能形成绿色产品市场信息的数据采集和动态监测。
关键技术环节尚需研究完善
技术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核心,针对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实现的关键技术环节尚未成熟。一是碳排放核算和监测的标准体系尚未建立。现阶段的环境监测设备和标准多基于环境污染防治目标建立,针对碳减排的技术和标准发展相对滞后,相应的监测、报告与核查体系尚未建立,碳减排和碳足迹的采集和核算机制存在空缺,数据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有待提高,碳排放核算和标准体系尚不成熟,现有的气候变化监测水平难以支撑更高效率、更为精准地协同推进减污降碳。碳排放核算方法较为落后,核算质量保障机制有所不足,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尚未形成。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指标评价的检测过程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存在供应商为了满足用户需求,调整设备技术参数的 “漂绿” 行为。二是减污降碳协同度评价方法与标准尚未成熟。面向工业等重点部门、大气污染等重点领域以及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实现情况,已有指标体系多将环境质量、碳排放强度等指标进行简单黏合,真正适用的减污降碳协同指标不足,难以准确地评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实现水平,须协同环境质量标准和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三是减污降碳基础统计数据较为薄弱。中国碳排放等行业技术数据及气候融资等经济统计数据未得到系统统计,权威性的气候治理数据相对稀缺和分散,边界清晰、标准统一和可靠透明的数据储备相对缺少,不仅对准确把握中国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实现进程造成困难,也难以为推进减污降碳关键技术创新提供可靠保障。
(二)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实现方略
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实现涉及经济发展、社会公平与安全等诸多复杂因素,其协同治理制度体系的建设不能仅依赖生态环境部门,而是要依靠整个经济社会系统协同发力,须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以政策和法律为基本载体,以系统观念推动政策完善、市场发展和技术创新,为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提供规范化指引。
政策创新:健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制度
推动健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制度体系,发挥政策主导作用,统筹污染防治与气候治理,实现依法治污与依法降碳的协同。第一,优化减污降碳协同目标与任务。目标规划的协同与否是整个制度体系能否真正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效益的关键。协同设定环境污染控制、温室气体减排与经济发展等多方面目标,综合考虑政策目标关联,避免目标重叠与潜在冲突。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总目标约束下,针对环境污染防治和气候治理的重点领域建立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同步设计减污降碳一体化目标任务,在部门减排协同之中推进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第二,强化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制度建设。强化污染防治与气候治理的制度衔接,统筹考虑减污降碳的协同关系,避免和减少污染防治进程对应对气候变化产生的负面影响。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生产过程清洁化转型,构建有利于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产业布局。第三,推动完善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法制建设。将气候友好理念纳入生态环境法制体系之中,依托较成熟的环境污染防治法治、督查和执法制度,将碳排放监管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执法范围,明确各部门权责,推动专门的减污降碳法律出台,推动污染防治和气候治理法律内容的衔接与融合,促进形成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体系。第四,强化多层次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多层治理是系统转型以及协调环境与发展目标的关键。协调地方、区域和国家乃至国际层面的政策行动和治理方法,设置差异化的气候治理措施,优化联防联控区域划分,构建差异化的区域性联防联控协同治理思路,形成并完善减污降碳地方协同治理机制,实现污碳协同治理全域联动,形成全社会减污降碳高效协同的工作格局。
市场开拓:发挥市场作用推动减污降碳
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要有效促进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须培育、规范和拓展生态环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协同控制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第一,整合生态环境交易市场。立足环境污染和碳排放同根同源的密切关系,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运行为重要契机,探索生态环境权益协调机制建设,推动各类环境权益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打通市场交易壁垒,推动各类环境市场形成良性互补关系。第二,推动环境和气候风险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推动环境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建设,规范环境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与规则,推动信息披露强制化进程,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框架的一致性,构建公开透明的绿色信息披露平台。建立健全绿色评级体系,在现有评级体系之中引入绿色因素,充分考虑与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自然资源的使用情况以及相关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强化企业对环境和气候风险的防范意识。第三,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健全市场监督法律法规,完善市场监管程序,强化重点领域产品环境和气候风险监测,将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融入预防性事前环境评估机制与立法当中。强化部门之间的联动监督执法,明晰部门间权责关系,建立跨部门的监管工作联动机制,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督促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第四,推动金融体系改革。促进绿色金融发展,优化投融资激励措施,转变公共和私人资金流动以及投资模式,以投资结构优化引导生产结构绿色转型。防范由于潜在的环境和气候风险所造成的金融风险,审慎对环境和气候有害的企业进行补贴,制定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和生态补偿机制,通过税收减免等措施引导企业自发绿色生产经营,推动经济和金融系统绿色转型。
研发合作:推动减污降碳科技协同创新
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系统性工程,须统筹运用环境科学、经济与管理科学、材料科学等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实现科学研究与实践工作深度融合,推动减污降碳领域科技协同创新。第一,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度评价方法研究。建立减污降碳协同度指标体系,科学衡量各领域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效果,精准量化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多重效益。推动建立减污降碳协同度标准体系,加强减污降碳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深化碳减排和污染治理成效核算方法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减污降碳协同度统计核算体系,研究制定重点行业环境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可行技术指南和监测技术指南。第二,建设减污降碳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性,推动不同科技计划与研究项目的合作交流,实现国家科学创新体系的内在协同。推动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节能降耗,优化工艺流程,弱化或避免环境污染防治举措产生的气候治理负协同效果。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行动,优化科研资源配置,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基础科学和机理研究,重视科研成果应用落地,根据科学研判结论反哺政策制定,探索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有效模式,创新污染治理手段,以基础科学研究助力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稳步提升,建设行之有效的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科技支撑系统。
五、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适逢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实现碳达峰目标的关键期,中国同时面临环境污染治理和应对气候变化两大任务,理解并把握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深刻内涵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纵深发展,进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把握污染防治和气候治理整体性的基础上,中国的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概念强调从物质化角度考虑两者的协同治理关系,核心在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以兼顾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治理。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实现关系到环境治理综合效能的全面提高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局面的形成,对推动实现美丽中国建设和 “双碳” 目标愿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展望未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作为中国的重点战略布局,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成为总揽环境污染治理和应对气候变化全局,牵引各个领域部门协同减排的重要抓手,须进一步推动政策创新、开拓市场,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推动减污降碳科技协同创新,构建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体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迈进,实现美丽中国建设宏伟目标。
刘华军;张一辰,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山东财经大学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20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