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咨询

让期刊论文更省时、省事、省心

档案学研究杂志投稿格式参考范文:类案类判视域下法院电子档案的诉讼面向与应用路径

时间:

  0 引言

  随着智慧法院全流程无纸化办案转型,电子档案单套制改革如火如荼。上海、北京、广州等多地法院积极探索 “以电子卷宗为主,纸质档案为辅” 的混合单套制新道路,更有部分法院完全落实改革成果,实现新收案件 100% 电子卷宗归档。新兴电子卷宗与传统纸质卷宗虽然载体不同,却具有功能意义上的同等性。因此,电子档案可替代传统纸质档案,便于档案生成、归档、调阅、核查等。学者与实务人士就法院电子档案管理与建设的讨论方兴未艾。不论是耄耋老者,抑或术业新兵,都广泛回应着这一议题。具有代表性的有:谢登科、周鸿飞从电子档案的实践现状入手,总结实践中超期归档、法律效力规范模糊、鉴定销毁程序不明等重难点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实践对策;谢丽、范冠艳比对电子档案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概念与标准,为电子档案真实性的考察与保障提供有益启示;刘贞伶围绕档案证据价值的保全,从法律规定、技术手段、法律机构、档案机构四个方面提出电子档案法律证据价值维护的建议。总结现有研究,大多止步于电子档案的改革进程、制度实效以及法律效力,未能关注到电子档案载体特性、场域特性,忽略了其在司法场域下的数据价值和相关应用。传统档案管理只重视法院档案的活动记录价值,使得法院档案的价值取向简单化。实际上,法院档案不同于其他电子档案,其记载着法院审理案件的真实情况,关乎司法公正与否。电子化浪潮更是赋予法院档案新的使命与意义。如再将法院电子档案的功能局限于活动记录,将是忽略法院电子档案特性、浪费档案价值的错误做法。因此,本文立足于司法领域,重新审视法院电子卷宗的价值定位,以期为价值实现指明发展面向,并积极探索电子档案应用于司法裁判的现实路径。

  1 类案类判视域下法院电子档案的价值定位

  如前所述,法院电子档案的传统定位过于陈旧,应当重新审视法院电子档案的司法价值。法院留存档案,是因为档案具有价值,有待日后进行使用。其价值的类型与高低程度,是影响法院人员重视电子档案管理的重要因素。为准确理解法院电子档案的价值,首先要厘清电子档案涵括的诸多文件类型。由于电子文件不能通过原始载体验证其真实性,对电子文件必须强调档案化管理而非归档管理。因而法院电子档案是档案化管理的电子卷宗,并非卷宗的电子归档产物。从第一份电子文件的生成到最后一份电子文件的制作,都属于档案化管理的流程范围,因而法院电子档案内含证据卷、程序性文书及裁判文书等。如此多的电子文件共同组合成为电子档案,再加上档案背景与信息的司法特性,新时代下法院电子档案具备了 “规范 — 数据 — 媒介” 三重价值。

  1.1 作为法律现实的电子档案

  法院电子档案首先是法律现实化的产物。这不仅意味着档案记载着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法律知识,从法律现实主义看来,也意味着档案反映出法律规范的真实内涵。法律现实主义运动肇始于 20 世纪 30—40 年代,基于批判形式主义局限性的基础,区分 “书本上的法” 与 “行动中的法”,强调司法能动中心主义。代表者霍姆斯大法官做出著名论断:“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此司法不再是 “法律的精确复写”,法官不再是 “宣告法律的嘴”。也就是说,司法裁判不是形式的逻辑推理,而是综合利用人类特质、司法规律、社会关系现状,集中于当下纠纷的解决这一目标。相应地,司法裁判作为一种 “行动中的法”,有其独特的规范价值与规范作用。同样的看法可见于德国法哲学家考夫曼处,在其看来,法律判决才是真正的、具体的、历史的 “实质的实证法”,它更接近于存在。我国也意识到法律判决之于法律裁判的重要价值,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制度,要求遵照法律规则、参照法律判例加以裁判。有学者预见性地指出,已决案例已经成为司法适用的一种新规范。总而言之,电子档案作为法律判例最为真实、全面的记录,可被视为法律现实化的产物。

  具体而言,作为法律现实的电子档案有以下价值表现。一是反映法律规范的现实含义。正确解读法律规范,不仅是法官的义务,也是所有司法参与者的责任。电子档案记录司法参与者交往商谈的行为过程,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在其中以 “主体 — 主体” 间话语共识的形式存在。通过档案记录,可以重返交往语境、回顾交往过程,从而理解规范的生成方式与解释结论。二是帮助民众认识法律,预测行为的合法与否。通过档案公开,公民享有预测司法判决之可能,进而可就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形成合理期待。如上海进典控制阀有限公司在股东损害债权人权益纠纷案中,主动引证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以论证合法性。三是为法官法律推理提供参照。从本质上说,司法裁判是一种就法律命题进行法律论证与法律说理的过程,而电子档案是裁判者提出主张与说明理由的内容载体。因此,档案材料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可辅助法官判案与撰写文书。

  1.2 作为司法数据的电子档案

  大数据时代,档案电子化不仅带来文件载体的改变,更使得档案存在形态由 “模拟态”“数字态” 转为 “数据态”,电子档案成为众多数据类型之一。数据化浪潮席卷档案管理,档案数据化成为档案信息化的新阶段,即档案部门以用户需求和业务需要为导向,将数字档案资源转换为可供阅读、分析和处理的档案数据资源。法院档案数据化的趋势符合智慧法院建设的数字需要,智慧法院寄希望于通过司法公开的智能化、诉讼服务的智能化、审判执行的智能化以及司法管理的智能化,实现法院办案能力的现代化。而智能化的转型,根植于大数据基础上的机器学习。“智能化” 是训练的结果,没有庞大的数据资源作支撑,人工智能与智慧司法只能沦为空谈。因此,电子档案数据化已成现实,有必要重视档案数据的价值,转化档案管理为档案数据治理。

  档案数据化是机遇也是风险。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法院电子档案加以数据提取与分析,可为司法者提供一般性的裁判规律与主流的裁判规则,供裁判者参考或者背离。同时,也应及时关注档案数据的安全评估与风险预防。档案数据化使得档案真实性问题与档案安全问题转换为数据安全问题,档案数据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不仅导致数据本身丧失真实性,还会造成系统性数据漏洞与数据污染,严重危害国家数据安全。根据案件类型、案件内容、案件涉密程度等的不同,电子档案可按照国家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三个级别进行划分。其中,国家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的数据污染、数据异构、数据损坏、数据孤岛等风险急需评估、预防与应对,这将成为未来档案数据治理的重要议题。

  1.3 作为监督媒介的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记录真实的法院活动,可用于分析法院审判质量,是监督审判活动的重要媒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为民的要求,这种 “公平正义” 是司法客观正义与人民群众主观正义的有机结合。司法公正的实现,是 “司法自治” 与 “司法他律” 的巧妙平衡。质言之,“公平正义” 不仅依靠司法者的道德良心,也依靠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有学者意识到档案具有监督功能,但目前其只用于监督档案形成部门是否依法立卷归档,笔者则认为,其还可作为审判监督的媒介,成为审判监督的有力手段。

  以电子档案为监督媒介的根基,在于档案公开与档案内容齐全的特性。一方面,具有可在线调阅特性的电子档案有利于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如梁雅冰与隆腾华顺文化传媒 (北京) 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梁雅冰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电子档案中居然缺失反诉诉请书,一审庭前会议笔录,一、二审庭前会议录音录像视频资料。对于这些未收集在案证据的缺失现象,二审法官并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最后作出了缺失证据对其可能有利的裁判意见,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可见,电子档案文书的缺失可能引发当事人的异议,而这种异议不限于指出档案管理工作的疏漏,更进一步质疑法院审判程序与审理结果的不公正,本质上属于审判监督。另一方面,电子档案以要素齐全、信息全面的特点,适宜作为监督法官办案质量的媒介。现今法官评价体系以 “德、能、勤、绩、廉” 五个方面为发力点,其中 “绩” 的考核内容涉及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而电子档案元数据全面记录了文件的背景信息和结构以及形成管理的全过程,可从中查询到以上考察内容,适宜作为监督媒介以准确评价审判质效。综上,电子档案可以作为监督法官办案的信息媒介,在线监督法官办案流程与办案效果。

  2 类案类判视域下法院电子档案的诉讼面向

  法院电子档案的 “规范 — 数据 — 媒介” 三重价值是顺应智慧司法改革的新定位,基本上回答了 “法院档案具有何种特殊价值” 的问题。应进一步关注的是未来如何发挥法院档案的价值,对该问题的回答决定了法院电子档案管理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路径。将目光投于电子档案管理实践,可以得知,对法院文件档案化管理的需求根植于诉讼活动,如当事人知情权的行使等。概言之,脱离司法场景来谈电子卷宗档案化管理是无价值的,法院电子档案的利用本质上以服务司法为基本面向,一旦电子档案放弃服务司法,就将落入价值虚无的窠臼。因此,服务司法将是法院电子档案未来应用的基本面向。在此引领下,其具体方向可细化为服务便捷高效诉讼运行、服务智能化司法审判、服务 “保障型” 审判监督。

  2.1 服务便捷高效诉讼运行

  作为法律现实化的产物,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于司法交往的场域中,档案化管理的第一要义便是服务诉讼运行。为落实智慧法院全流程无纸化的具体要求,电子档案服务诉讼运行的基本原则应为保障便捷高效的司法交往。“便捷” 和 “高效” 是功能标准,司法交往是服务对象。其中,“便捷” 意味着电子档案要方便所有利用者使用,既考虑一般利用者的需求,又考虑特殊群体利用档案的保障需要。如针对老年人数字鸿沟,智慧法院既要提供电子档案以供查阅,又要提供电子技术援助、人工线下援助等多渠道,帮助其行使权利。“高效” 意味着电子档案的应用应利于提升诉讼效率。卷宗电子化、信息化,可减少档案调取、复制、查阅的时间损耗,还可替换传统的纸质档案资料室,减少档案管理与保存的资源支出,更使法官从满屋子的纸质卷宗中解放出来,专注于案件材料的整体性评价。

  依据主体身份的不同,法院参与的司法交往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法院司法行政与审判支持意义上的内部交往,二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外部交往,电子档案也应服务于这两者。内部支持意义上,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的设计应符合法官办公习惯,以便捷法官办案为基本要求。最高院在《关于深化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深度应用的意见》中,要求运用电子卷宗 “辅助法官复用卷宗文字,智能辅助生成法律文书,大幅度降低办案人员案头工作量”,但也同时规定电子卷宗的生成及质量保障由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于是,法官不仅要承办审判业务,还承担转录电子卷宗的工作,档案电子化反而成为法官办案的负担。有学者坦白,“双套制做法是在传统手工办公的过程中增加了一道信息系统而已,人力资源未省、纸张依旧浪费”。考虑到电子卷宗实施档案化管理,为扭转法官 “办案 + 制作卷宗” 的局势,有必要强调由立案部门负责卷宗材料电子化,由负责归档的档案部门承担电子卷宗的生成与质量保障,从而彻底将法官从卷宗生成工作中解放出来。外部交往意义上,应全面建设线上阅卷平台,提供电子档案用于线上查阅、复制与下载。部分法院仍然采取线上、线下双阅卷渠道,声明电子档案查阅存在阻碍则可上门进行纸质查阅,这种做法等同于否定了电子档案管理的意义,是 “委婉” 地逃避责任。因此,应全面贯彻电子卷宗单套制、单轨制改革路线,以线上阅卷代替线下阅卷,以免混合单套制成为某些档案部门惰政懒政的借口。

  2.2 服务智能化司法审判

  作为数据的电子档案必须基于数据定位,服务于智慧司法,提取其中蕴含的诉讼规律与裁判经验。建设智慧司法,意味着以 “经验” 为依据的裁判活动,需要逐步转变为用 “数据” 来说话。换言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裁判意见更富有说服力与应用意义,符合 “类案类判” 的目标要求。服务智慧司法,电子档案应奉行数据共享、人机协同的理念。数据共享是建设大数据中心的基础,是训练司法智能的必然要求。智慧司法的智能化来源于千百万遍的机器学习与训练,没有大数据中心的支持,就没有非重复性的机器学习,也就无法提供主流的、可适用的裁判建议。因此,必须坚持法院档案数据共享,打破地域间、央地间的数据孤岛。人机协同则要求认清 “人” 和 “机器” 在数据治理中的主次地位,使其各司其职,互相协作。人机协同强调人在人工智能系统中的中心地位,是将人工智能的技术理性和人的实质理性结合起来,简言之,即以机器的技术性加成于人的主体性,实现人与机器在数据开发中的高度协同。

  为满足智能化司法审判的需要,现阶段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提升档案数据质量。要确保随案生成的档案文件齐全,内容标准规范,可以作为有效数据加以分析。二是要开发算法模型,技术赋能司法。走向司法智能化的路上必须依靠算法,通过处理自然语言,算法可抽取档案文本用于数据统计分析,进而生成结论供法官参考。开发算法模型要以实践需求为重,检验算法优劣的标准是其能否满足司法实践的应用需求。当前法官疲于文书写作与文字输入,简化裁判文书写作就应当成为算法开发的重要方向。对此,应当鼓励档案部门采用合同外包、竞标、采购等方式,引入外来技术资源以针对业务反馈设计数据处理模型,并指导档案工作人员学习专业系统操作流程。三是要制度性侧重数据资源的开发,以相关的规范、政策为档案数据开发保驾护航。档案电子化转型使得违法行为处置出现诸多争议,比如爬虫法院电子档案的行为应当按照窃取国有档案罪论处,还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这些问题都有待法律主动承担责任,厘清违法与合法的行为界限,明确违法后果,以回应保护数据安全的呼声,生成切实有效的 “回应性司法” 模式。

  2.3 服务 “保障型” 审判监督

  就法院而言,审判监督意味着建立起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的司法责任制,发展服务于审判的 “服务保障型” 监督管理模式。作为监督媒介的电子档案还应服务于 “服务保障型” 审判监督模式,探索审判监督新路径。对审判工作的传统监督方式依靠检察机关与当事人等外界力量,通过诉权来制约审判权,可是,这些监督方式或是可能损害审判权威,或是可能制度虚置、运作不灵,导致其在运作中受到强有力的司法抵抗。因此,在承认传统监督方式的相对合理性的同时,还应发展审判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构造内外共同监督。实际上,电子档案既可以保证内部监督的私密性,缓和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紧张关系,又可对外公开档案内容,提供公开监督的材料以满足外部监督需求,因而应当充分开发、应用电子档案监督机制。

  建设 “服务保障型” 监督管理模式,应以公开公正、全面全程为监督原则,借助电子档案全面实现内外部协力监督。在监督时间方面,相较于庭前、庭上监督,“服务保障型” 监督管理更倾向于庭后监督,以服务审判程序继续平稳运行。在监督手段方面,“服务保障型” 监督管理并非强制性汇报监督,也非抽样性定期监督,而是幕后型实时监督。借助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系统与审判办公系统的衔接,这种模式可自动化监督法官办案情况,及时发现案件迟延办理、执行久拖未决等问题,立即督促完成与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审判内部监督与检查外部监督的发展要维持平衡。资源与技术的限制决定了以电子档案为监督媒介的内部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庭后监督,加上内部监督存在制度惰性,同样有可能制度失灵。因此,应承认检查监督等外部监督有必要存在,利用其进行前端干预,以早期预防冤假错案的出现。

  3 类案类判视域下法院电子档案的应用路径

  法治中国的基本要义是保证法治的统一性,维护司法判决的融贯性。不论是法治统一性的实现,抑或是判决融贯性的达成,均需依赖 “类案类判”。类案,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类判,意指类似判决,其又具有双重维度上的意蕴,一是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应该秉持最低限度上的 “一致性”;二是对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类似的比例进行认定。作为法官的一项 “道德义务”,类案类判不仅是个理论命题,还隐含着各种辅助性技术,如智慧法院、类案检索等,它不仅关系到司法公正,同时还衍生出独立的价值体系。“相同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 是司法正义的终极目标,现实化为司法活动的类案类判。类案类判要求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这既需要 “自上而下” 式的制度化支撑,也需要 “自下而上” 式的对于类案的自然化运用。我国类案检索制度正是探索类案运用的积极尝试,即从案件需求出发,在海量类案数据中找出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案件。而电子档案作为一种新型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及人工智能技术对其加以分析研判,可辅助法官进行裁判衡量,以提升司法质效,实现类案类判。因此,深度落实电子档案的诉讼面向,可将具有规范价值与数据价值的电子档案与类案检索深度融合。将电子档案应用于类案裁判,是对以往类案裁判经验的全新突破,颠覆了以裁判文书为 “类案” 载体的检索形式,彻底打破了档案管理与司法活动的领域壁垒。这种深度融合仍需实践试点以总结经验智慧,并不断论证其可行性与科学性,本文在此就具体路径提出预想构思,以抛砖引玉。

  3.1 数据开源:由裁判文书检索走向电子档案检索

  应用电子档案进行类案检索,首要的是转变类案检索的类案载体,即从 “裁判文书” 转为 “电子档案”,并同时提升 “电子档案” 的 “公共善” 程度。依据最高法的指示,类案检索是法官办理疑难案件的必须事项,检索对象与检索规则将对检索质效起到重要作用。电子档案与裁判文书一样,“对具体争议的裁判只具有短暂的价值,但对法律适用争议的说理和论证则具有普适的价值”。比较裁判文书和电子档案两种检索对象,电子档案包含裁判文书,且更优于裁判文书。在数据公开方面,检索裁判文书大多依托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北大法宝等外部案例数据库。由于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内容涉密的管控,裁判文书公开率越发低下,拒绝公开裁判文书的倾向越发显著。加之裁判文书质量参差不齐,导致诸多案例类型虽可在全国范围内筛选数据,却受制于裁判文书公开规则,无法检索到相关案件。电子档案则内存于法院系统内部,对法院内部人员公开调阅权限,可对内无限制开放数据权限,不存在上述裁判文书被用于智能测算的担忧。在数据质量方面,除裁判文书外,案件审理报告以及阅卷笔录等直接表述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规范适用的具体意见的文件才是决定电子档案数据质量的关键,可以弥补裁判文书说理不足带来的数据质量低下问题。此外,电子卷宗归档存在严格的核查纠正机制,一旦核查错误则及时退回补正,裁判文书则无相应的质量保证机制。因此,应用便利、质量较高的电子档案更适宜用于类案检索,由裁判文书检索走向电子档案检索是符合司法需要的现实路径。

  当然,落实以电子档案为检索对象的类案检索制度,还需从档案资源、档案系统、系统衔接等多方面入手改造现有建设,以服务类案检索的具体运用。一方面,需推进法院档案数据的横向开源与纵向开源。横向开源即打通上下级法院、中央与地方法院的档案数据流通渠道,实现全国范围内审判数据的资源共享。纵向开源即实现法院档案与其他档案的良性互动,搭建法院电子档案系统与其他电子档案系统的沟通机制。司法裁判的立场与理念根植于特定时代的社会环境,类案检索的数据供给同样也需提供社会知识资源,以供法官做出决策,因此有必要调用其他电子档案系统予以配合,实现档案系统之间的互联互接,以增强类案检索质量。另一方面,还需建设全国法院档案中心,主管数据存储、数据应用、数据安全保障等业务。全国法院档案中心可按照 “存用分离” 的原则,建立保存卷宗属性信息的数据库系统与保存数据索引的数据应用系统(即类案辅助系统)。如此一来,既可以开放数据应用系统使用权限给法官,使其自由进行类案检索,又可以分布式同步档案数据,运用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电子卷宗的安全保护。同时,各市级以上地方法院档案部门作为法院档案数据的主管单位,应对接全国法院档案中心,主导本地区档案数据工作,建立起 “地方 — 中央” 向度的档案治理机制。具体来说,档案部门的职责在于对各主体进行整合、协调,正确引导各主体有序参与档案数据治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工作开展,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处理。

  3.2 理念转换:由审判记录到审判辅助

  在肯定法院电子档案规范价值、数据价值和监督价值的情况下,档案管理与档案应用的工作方法与工作目标与以往大不相同。要想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智慧化、现代化转型,必须及时更新法院档案理念,放弃档案作为传统审判记录的功能定位,转向审判辅助的应用逻辑。换言之,在以服务审判为目标的指引下,法院电子档案管理应树立由个案到类案、由活动记录到类案裁判、由线上法院到智慧法院、由真实可靠到诉讼正义的基本理念。基本理念的具体解读可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由法官办案转为 “机器办案,法官评案”。法院档案服务智慧司法,不能简化为将档案作为材料供法官阅读,而要以电子档案促成审判辅助技术智能化、系统化,最终达到 “机器办案,法官评案”,从而大大减轻法官办案压力。同时,也应警惕对智慧司法的过度依赖,反对人工智能万能论,反对以机器代替法官断案的观点。即便能运用类案检索系统分析数据、提供建议,智慧司法终归不过是模拟人类的机械思维,与人的思维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是一种 “人工的、模拟的、假的” 智能。因此,赋予机器以断定人的情感、划定人的权利边界的任务并不现实,人的社会纠纷必须由人来予以最终判断,电子档案只能居于辅助地位,作为工具被使用。

  第二,由案件审理转为规范论证。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得到协调和缓冲,法官主导案件审理的局面得到改变。法律规范不再被法官当然地予以适用,而是需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而法律推理 “往往会涉及法律的解释、利益的衡量、修辞的运用、结果的考量,甚至是法律漏洞的补充或是对法律的正当背离等诸多异常复杂的方法和技巧运用”。应用电子档案进行类案检索,正可以为此提供司法智慧与经验,为法官节省大量时间。法官也应援引档案材料主动展开裁判说理,现有一些法官主动查阅判决书以说服当事人、论证裁判结论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

  第三,由个案应用转向类案应用。不仅要深入开发个案辅助系统,更有必要广泛挖掘电子档案数据的普适价值,运用智能辅助系统自动记录和更新档案的类案信息,以更好地整合类案资源,这既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还是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必行之举,更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工具箱和思想库。

  3.3 行动方案:规范电子档案的形成标准与参照规则

  类案检索通过算法判断类案相似度的高低,而算法对类似度的判断,是对关键词的匹配度以及出现位置、出现频率等因素的判断。然而,算法可识别语词,却不能识别情感语句,类案检索至今仍停滞于自然语言的处理。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除了继续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外,还需规范电子档案的形成标准,在供给侧尽可能约束自然语言的选择与表达,统一数据形式与数据质量,提供治理创新空间,构建整体化治理机制。同时,对关键词检索位置的细化等检索技术是检索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而掌握正确的类案检索规则是提升检索质效的关键之一,有必要以规范形式确定检索规则与参照规则,给予法官明确的参照指导意见。

  就电子档案的形成标准而言,以下两点是必要的:第一,明确电子档案的必要内容与表达方式。现有法院电子档案常常缺失合议意见、审理报告与庭审笔录等材料,容易导致电子档案质量低下。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案件审理报告与庭审笔录必须归入档案,否则法官承担相应失职责任。考虑到裁判文书对外公开,具有教育说理作用,语言不宜过度专业化,可允许裁判文书的口语化表述,但要求审理报告与法官合议意见的表达专业化,尤其在论证结论上应尽量一致。第二,增加裁判要旨,给电子档案 “贴标签”。一方面,要优化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机制,实现对类案信息的自动化分门别类,智能识别档案信息。另一方面,可为电子档案增加裁判要旨,由法院档案部门以关键词或者语句的形式,为电子档案贴上表明裁判要旨的标签,以供日后应用。通过标签化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被类型化,档案数据被规范编排,依据案件特征的检索方式将更加便利。

  就电子档案的检索规则与参照规则而言,亟须改进的是:第一,明确检索规则,指引法官实践。类案推送方面,类案判断的第一要义是案件事实类似程度,即类案优先级为:先案件事实类似的类案,后裁判结论类似的类案。必须检索的案件范围方面,仍有必要坚持简单案件不强制检索、疑难案件必须检索的原则,并在具体实践中授予法官完全自由检索的权限。换言之,简单案件不强制检索,但是法官可行使检索权利,类案系统必须予以辅助;疑难案件必须检索,类案系统应提供足够的法律知识与背景知识。第二,明确参照规则,排序类案价值。依据案例发布单位的层级高低划分案例价值位阶是必要且可行的。不过,所有案件事实相似的类案都必须摆放在法官面前,供法官做最终裁判决定,而不论它们的结论是否相冲突。本案裁判结论与类案主流结论不同的,法官必须就裁判结论予以充分论证,以证明裁判合理性,并为后续类案检索留下可靠档案数据。

  4 结语

  科技进步是历史的必然,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已经进入智能时代。在此背景下,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科技要素,正在重塑社会生态与生产要素,档案工作的社会生态环境与数据关联融合,背后必然存在一套有效的制度逻辑。法院电子档案与智慧司法、类案裁判紧密关联。在此时代背景下,重新认识法院电子档案的特殊价值是必要的。而如何发挥这种价值,推动法院电子档案建设服务司法审判,不但构成了新时代法治建设与档案建设的综合性命题,也是由档案立法理念转型和档案社会化趋向所共同造就的。现代国家治理不仅要求增强民众的政治知识素养和政治认知能力,还要求构建制度层面的 “司法正义”,“并及时将成熟完善的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固化为制度”。为实现 “类案类判” 的司法正义,类案检索或许是电子档案服务司法的发力点。以电子档案代替裁判文书用于类案裁判,可发挥法院电子档案的审判辅助功能,有利于实现由 “档案管理” 到 “档案治理” 的演变,“由此形塑‘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生活 — 治理共同体”。但是,不得不承认,电子档案审判辅助的功能具化将是复杂的实践命题,尚有赖现实试点与实践探索。

廉睿,湘潭大学法学院,202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