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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公平合理的分配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关键。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对缩小分配差距、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始终较低,这制约了经济可持续发展,阻碍着共同富裕实践步履。目前,学界关于劳动报酬和国民收入分配的研究主要采用经济学实证分析方法,研究劳动报酬及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动趋势,普遍认为我国劳动报酬占比较低,在路径方面主要关注劳动者议价能力、提高工资水平、取消户籍限制等。从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理论层面对劳动报酬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较少,因此,对提高劳动报酬占比路径的研究有待向这一领域深化和拓展。本文坚持问题导向,以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基于我国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占比的变化趋势积极探索优化分配格局的有效路径。
一、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探讨劳动报酬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分配制度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并强调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充分展现了党对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彰显了党带领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坚定信念。
(一)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主导地位和按劳分配原则的内在要求
马克思认为,资本、土地、管理等生产要素是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它们的价值只是转移到产品中去,并不创造价值,人的活劳动才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正因如此,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应以 “劳动” 为唯一尺度,坚持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但是马克思按劳分配原则的充分体现,其理论前提是生产资料由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力高度发达,商品经济已经消亡。而我国还处于生产力不够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真正具备马克思按劳分配原则充分实现的前提条件,因此我国通过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的原则来分配经济发展成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资本、知识、技术、管理、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也越来越大,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合乎国情、符合实际的。但是也必须承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原则在实践上未得到充分彰显。表现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中技术、管理、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所有者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收入大大超过了劳动者按劳分配获得的收入,劳动报酬被严重忽视,资本等非劳动性所得占初次分配比重偏高,初次分配中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鉴于现实尚未回应好这个问题,需要通过治理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二)处理好积累和消费的关系、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应有之义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三者之间的分配所得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积累和消费的关系本质上就是生产和消费的关系。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 “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各个环节紧密衔接、相互促进推动国民经济循环畅通,处理好积累和消费的关系对经济平稳运行至关重要。分配不合理不仅会降低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还会直接影响居民消费水平,造成生产过剩,阻碍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甚至会导致经济萎缩,影响社会稳定。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改变落后面貌,政府选择 “赶超” 目标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为积累大量资金用于工业建设,分配中相对压缩了企业利益和劳动者利益。这种做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国家也取得一定成就,但在客观上却不可避免地导致国民经济发展比例失衡。改革开放后,我国调整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但为了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增长目标,在实践中依然偏向了积累,初次分配注重向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倾斜,而住户部门收入占比仍然较低,导致劳动者整体消费能力不足,生活质量提高幅度有限。1992 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起来,资源配置的效率大幅提高,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持续增长,消费能力明显提升。新时代以来,中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但经济发展的结构、效益还亟须提升,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比绝对数字的增长,居民收入占比偏低的收入分配格局尚未有明显的改观,消费动力提升幅度不足,这抑制了经济发展潜能的充分释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深层次改革和强化政策引导,着力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在当前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消费不振引发的需求不足已然成为我国国内经济大循环的 “堵点” 之一,因此有必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者报酬,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三)提升分配效能、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
马克思指出,社会在分配个人消费品时必须扣除以下几项:“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及 “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在制度上,马克思强调对社会总产品进行分配时必须考虑到生产和消费。恩格斯进一步揭示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辩证关系,指出分配对生产和消费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但是,马克思、恩格斯都没有对各项扣除的比重表述明确观点,如何分配才能对生产和交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就成为我们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政府采取投资拉动型增长模式,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向政府和企业倾斜,劳动者报酬比重较低,而企业为了获得更多利润,更倾向采取粗放型扩大再生产。这种向资本倾斜的初次分配格局虽在短期内有利于吸引各方投资,但从长期来看,不利于产业链向中高端攀升。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当前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如果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劳动力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人力成本势必会增加,但反过来讲,企业为了继续在贸易中保持优势,就必然通过各种手段改进生产技术。同时,劳动报酬提高会刺激劳动者不断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提高自身知识水平,从而有利于提升创新因素在人力资源中的附加值,推动产业发展由资本驱动转向创新驱动。进一步讲,新发展阶段,为了做大做优 “经济蛋糕”,必须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理论,科学界定 “社会总产品” 扣除的比重,为各类企业创新都要留足空间,有效调动劳动者的创造力,合理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四)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
当前,收入差距较大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障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收入分配的核心问题是新增价值的分配问题。新增价值是由劳动者的活劳动创造出来的,从劳动时间看: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用来满足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方占有,形成资本的利润来源,这就使得收入分配的核心体现为工资和利润的分配。所以,优化分配关系的核心在于工资水平的调整,即调节市场价值中劳动与资本的分配格局。并且,在收入分配体系中,初次分配是收入分配的初始环节,也是收入差距产生的源头。我国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比例大约为 82.68%、17.18% 和 0.14%,这意味着初次分配是居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收入差距过大主要源于初次分配领域分配差距过大。可见,调整初次分配政策,提高劳动报酬及其占比,对缩小分配差距、促进共同富裕起关键性作用。此外,共同富裕的社会必然是中等收入人群占绝大多数的社会。在我国,中低收入人群主要是工薪阶层和农民,他们的收入来源以劳动报酬为主。因此,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巩固和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构建共同富裕社会的重要途径。
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劳动报酬比重、困境与原因分析
劳动报酬比重是反映劳动者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分享状况的关键指标。除了作为劳动要素在市场分配中的回报,宏观层面研究中的劳动报酬一般可等价为居民收入。因此,为全面、准确掌握居民劳动报酬状况,本文基于劳动要素所得的比重,对宏观收入分配格局中的住户部门收入及居民收入差距进行统计分析。
(一)“劳动 - 资本” 要素收入分配结构失衡
从要素分配看,我国劳动报酬占比长期较低,劳动者在分配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分配所得的环节上尚未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数据显示,虽然同期我国经济总量处于高速和中高速增长阶段,但我国劳动报酬占比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呈现先下降后小幅波动上升的趋势,2004-2012 年长达 9 年间均低于 50%,直到 2021 年约调整为 51.37%。当前我国劳动报酬占比小幅波动上升的背后,反映的是人口红利消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造成的劳动力和资本要素稀缺关系的变化;同时,新时代以来经济增长模式正经历由投资驱动模式转向消费驱动、创新驱动模式。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党和政府愈加重视民生,加快实施了脱贫攻坚发展战略,并采取措施推进共同富裕。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尽管近年来分配格局有所改善,但现阶段我国劳动报酬占比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的位次仍然较低。美国劳动者报酬在 GDP 中的比例长期保持在 60%~70% 之间,其余主要经济体多数也保持在 55% 以上水平。
我国资本报酬比重波动较大,产生波动的时间段也与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经济波动的时间相吻合,但资本报酬比重始终保持在 30% 以上,2021 年资本所得占比与 1992 年相比增加了近 10%。2017 年党的十九大以来资本报酬的比重相对稳定,这主要得益于政府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开始得到有效调节。但整体而言,资本报酬占比仍相对较高,且近年来资本在各领域的介入和周转速度加快、资本财产的快速积累及新创收入呈现的代际传递态势加重了劳资差距,使资本所得份额进一步挤压了劳动报酬占比。再加上市场机制中资本本身就较为强势,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的贡献被资本夺去,这进一步推高了资本报酬比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对劳动、资本等要素的分配,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分配,现存 “劳动 - 资本” 要素收入分配结构的不合理是造成劳动报酬比重难以提高的主要原因。这导致了居民劳动报酬的增长没有与 GDP 增长同步,初次分配格局长期得不到转变,无法有效调动人民的积极性,限制了社会活力的激发。
(二)制度调节功能偏弱,削弱了劳动者在分配中的主体地位
从部门间初次分配格局来看,我国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占比长期以来处于较低水平,劳动者在现实分配中的主体地位难以实现。住户部门收入占比从 1992 年的 65.5% 下滑至 2008 年历史低点 57%,在此期间企业部门收入占比走高,利润侵蚀了工资。这说明在我国经济转型初期,确实存在严重而普遍的劳资双方不平等现象,劳动者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议价权。2008 年至 2018 年住户部门收入占比一度有所回升,企业收入占比有所下滑,这主要得益于劳资关系逐渐改善,企业用工更加规范,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发生改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提高。2018 年后我国住户部门在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占比有波动,但变化不大,均值为 61.37%,这一比重不仅明显低于 1992 年,也低于同时期的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同时还低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比如巴西住户部门收入占比为 67.71%。而企业部门收入占比在同时期内有所提高,由 2019 年的 25.9% 上升至 2021 年的 28.2%。近年来我国企业部门收入占比上升、住户部门收入占比下降的现象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如政府对企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垄断的资本市场中,部分行业对住户部门而言存在进入壁垒;工业化、城镇化、平台经济等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个体经济发展壮大后转为企业,所得收益归为企业收入等等。但从制度根源上看,主要是由于分配制度上的不清晰造成对企业工资支出与利润收入分配比例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致使劳动工资不足以体现劳动贡献,劳动者议价的主体地位也被削弱。
值得注意的是,在部门间的再分配格局中,政府部门是主要受益者,而住户部门获益甚微。1992-2000 年,经过再分配调节后的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曾大于初次分配后的收入占比,表明这一时期再分配调节有利于居民收入份额和劳动报酬份额的增加。然而,在 2000 年后的长时段内,经过再分配后,住户部门、企业部门收入占比都是下降的,这说明,新世纪以来住户部门在再分配中的受益程度仍然有限。尽管 2021 年住户部门经过再分配调节后提高了 5%,但仍然无法掩盖我国现行再分配制度调节能力偏弱的事实。究其原因,归根结底在于税制结构不合理。直接税中的个人所得税与财产税产生的收入分配效应较大,但我国实行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导致税收不能充分发挥调结构、促公平的作用。而且我国迟迟未推出调节存量财富差距的遗产税、赠与税、房产税等,税收调节财富差距的作用也未能充分发挥。
(三)城乡区域间要素分配不合理,及收入差距与财产差距的相互强化
首先,城乡区域间要素分配不均衡影响收入平等。1986-2008 年 20 余年的时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明显慢于城镇居民,2008 年至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持续快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差距也开始持续缩小,从 2.69 倍(2018 年)逐步下降至 2.45 倍(2022 年)。但是从增量上看,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距依然较大。这说明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下,农村居民收入虽提高很快,但是城乡区域间要素禀赋的原始分布与配置不合理,特别是资源类生产要素分配不公平,以及城乡二元分割体制、户籍限制、农村土地流转限制、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的非均衡性等依然制约着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
其次,缩小农村内部收入差距是提高劳动报酬占比、缩小分配差距的重中之重,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最大短板。从城乡内部居民收入差距来看,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大于城镇内部收入差距。我国农村居民高低收入比一直以来都高于城镇居民高低收入比,这说明农村内部收入和分配不平等状况更加突出。由于我国农业生产资料以平均分配为主,因此可以判断,造成农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不是农业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均衡,而是农民收入来源的变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通过非农产业就业所获得的劳动收入成为许多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不同农村家庭在非农产业就业的劳动力数量和质量上的差异是农村内部收入差距较大的主要因素。
城乡之间及其城乡内部居民收入差距是影响全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我国 2020 年至 2022 年基尼系数分别是 0.468、0.466、0.467,仍处于高位波动的状态。有研究进一步测算发现,我国城乡间的居民收入差距对全体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贡献最大,农村内部次之,城镇居民的分配差距最小。更应警惕,由收入差异经过积累增值导致的财产存量差距。发达国家走过的路表明,收入结余促成财产积累,财产通过财产性收入促进收入增长,收入差距和财产差距相互强化会进一步促使阶层格局固化。尽管 “提低、扩中和限高” 的政策措施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了收入差距,但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直接制约着其财产性收入增长。房产增值、金融理财等均是财产差距与收入差距相互强化的重要推力。根据学者所作的中国家庭财富调查,房产在我国居民家庭财产总额中占据主导地位,居民财产增长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房产净值增长。然而我国目前房产税法将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排除在外,使税收调节财产性收入分配的效能无法充分发挥,因房产净值增长引致收入不合理的问题非常严峻。在缺少针对性更强的资本税和财产税来调节财产存量差距的情况下,需警惕因收入差距和财产差距二者相互强化进一步加剧资本与劳动的群体性分割。
三、提高劳动报酬比重的实践路径
当前,需坚持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相统一原则,探讨提高劳动报酬占比的可行路径。
(一)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融通中优化企业内部劳资分割比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居民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调整企业内部劳资分割比例、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是提高劳动报酬比重的重要手段。追求利润是企业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也是企业内部劳资分配时工具理性的核心诉求。企业坚持效率优先、追求利润有其合理性,但不能沉迷于工具理性,寻求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良性互动是企业内部劳资分割的应有之义。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融通下的劳资分配应包含效益、公平、正义、促进人自由全面发展等多维价值要素,其中促进人自由全面发展是终极价值追求。
第一,增强工资性收入价值导向,拓宽工资制定标准,合理增加劳动者工资收入。工资是绝大多数劳动者特别是中等收入群体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企业生产成本的重要支出。当前已进入共同富裕建设攻坚期,若要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共同富裕,就有必要提高最基本的底线富裕标准。区别于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在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中,工资性收入发挥着保障劳动者共同富裕的兜底作用,工资性收入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劳动者的共享程度。如果劳动者普遍被纳入一个基准较高的工资收入体系,那么相对收入差距的危害性就会被弱化,劳动者享有共同富裕的主观感受就会增强。为适应共同富裕目标和当前推进过程的要求,满足人们日益提升的共享发展诉求,有必要提高工资性收入水平。马克思在其工资理论中指出,资本逻辑下的劳动者工资是 “生理上所容许的工资的最低限度”,这无情批判了资本对劳动的压榨。马克思强调,“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工资应满足劳动者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这既是价值指向,也是理想向度。聚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站在推动共同富裕更高起点上,劳动者更加注重需要的丰富性和发展性,更向往美好生活。此形势下劳动者工资应既包括生存型工资和发展型工资,还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美好生活需要。显然,在工资构成中加入美好生活需要拓宽了传统意义工资成本的广度,这也意味着需要制定更高的工资标准,此背景下工资标准的决定因素应更具发展韧性和包容性。从劳动力价值构成出发以美好生活拓展工资标准,需要考虑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维持现存生活状态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及为劳动者朝向自由全面发展提供物质条件的生活费用。然而美好生活的实现不是线性的,而是阶梯式的,具有阶段性。因此根据美好生活的梯度不同,将工资构成细分为劳动者朝自由全面发展提供宽裕物质条件的生活费用和提供丰裕物质条件的生活费用。依据以上工资需求,将工资划分为生存型工资、生存 — 发展型工资、发展型工资和强发展型工资四个工资类型。未来要科学测算生存成本和发展成本,核算不同类型工资基准,引导企业科学调整劳资分割比例,合理增加劳动者工资收入。
第二,超越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互斥的发展范式,在劳动者和企业共赢中提高工资水平。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单向度强调资本对生产发展的贡献,使工具理性得到充分张扬,甚至主导并奴役着价值理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更突出劳动贡献,但由于市场主体的逐利本性,仍然存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失衡现象,出现重视效率忽视公平正义、技术偏向缺乏劳动关怀等问题。当然,我国现阶段也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发展仍然是第一要务。虽然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时常发生冲突,但良性的劳资分配应该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企业在进行劳资分配时要超越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互斥的发展范式,既要注重提升效率、提高发展效益,又要树立公平观大局观,以价值理性弥补工具理性过于张扬带来的缺陷。为此,当前一方面需要转变以资本促发展的观念,恢复工具理性遮蔽下人的主体性地位,重视劳动的创造价值,以创新驱动发展,在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融通中实现劳动报酬和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双向提升。另一方面,未来需深入探索劳动参与利润分享机制,推动大中小企业由局部试点改革向普遍转变劳资分配方式发展。劳动参与利润分享体现了对劳动创造性的充分肯定,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共有共建共享理念,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有效统一的创新形式。以劳动参与利润分享驱动劳动报酬提高是对劳动要素的充分认可和足额回报,有利于改变要素市场 “资强劳弱” 的不平等地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分区施策探索农村居民提高劳动报酬的不同路径
劳动报酬占比是反映收入分配结构的指标。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看,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就是全体劳动者的报酬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基于前文关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分析,提高劳动报酬占比关键在于提高农村居民的劳动报酬。我国农村发展的区域性特征非常明显,不同地区农村发展程度不尽相同,政府需要分区施策,有针对性地采用相应的政策工具,推动不同地区农村居民差异化提高劳动报酬。
东部地区应聚力权威型工具,以区域为重要节点和试验田,通过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农村居民可持续增收。权威型工具是指依托权威的正当性,以具有一定强制效力的政策举措促进和规范居民共享发展的行为,主要形式有制定方案、发布通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强化执法等。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且相对均衡的东部地区来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是制约其率先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瓶颈。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强权威型工具运用,发挥权威型工具强制性作用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推进基础设施和优质公共服务向市郊农村和规模较大的中心县域延伸,为劳动要素资源在城乡之间实现互联互通提供支撑,扩大发展成果共建共享范围;另一方面,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农村居民身份限制,通过农民工市民化和扩大人才要素循环流通范围带动农村居民收入更快增长。
中西部地区应在做大 “蛋糕” 的基础上聚焦能力建设型工具,拓展农村居民劳动报酬向上提升的空间。能力建设型工具是指政府通过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和资源等方式弥补农村地区资源禀赋不足,助力农村地区提高发展能力,促进农村居民共享发展红利的政策举措。中西部农村地区存在缺乏先进技术、信息闭塞、教育滞后等不足,更适宜政府运用能力建设型工具。其一,基于数字化转型,搭建农村专项技术服务交流平台,通过平台推动先进技术成果入乡转化。通过平台链接城乡资源,探索城镇专业技术人员以兼职兼薪或技术入股等形式赋能乡村产业,强化电商平台、数字经济等新技术新业态对乡村产业的牵引作用,在数字化转型中提高技术、劳动力要素的活力,带动农村居民劳动报酬提高。其二,提供优质均等教育资源和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本差异是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来源。中西部农村地区与发达城镇教育资源差距较大,造成中西部农村居民在早期阶段人力资本积累相对不足,并进一步影响成年后的收入水平和财富积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要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均等化,侧重农村偏向性,让农村居民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农村居民就业能力和致富本领,畅通向上流动通道。同时发挥职业院校技能培训主体作用,鼓励不同年龄的农民返回职业院校接受教育培训,为农村居民以创造性劳动实现增收提供更大可能性。
(三)完善税制和立法,为劳动报酬提高提供政策执行保障
调整企业内部劳资分割比例与提高农民劳动报酬是具有高度针对性的 “内部路径”,而作为 “外部路径” 的税制和立法,对于劳动报酬提高同样具有制度保障作用。一方面,税制对于劳动报酬的提高具有示范、刺激效应。税制的示范和刺激效应是指通过对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实施不同的征税强度,将税收蕴含的劳动价值观、共同富裕理念激励与扩散,带动全社会尊重劳动,形塑提高劳动报酬的价值根基。另一方面,相关法律的出台与法制体系的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劳动者权益、按照契约足额获取劳动报酬的必要底线,是逐步提高劳动报酬的基本遵循。具体的实践路径有:
第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示范效应和刺激效应。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主要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但长期以来金字塔形的收入结构及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原本应该是调节资本所得和高收入者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未能精准发力,反而主要在调整以劳动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专家学者以及科技人员。尤其表现为,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起征点(每次 800 元或收入的 20%)和适用税率(20%)在历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均未得到独立和实质性的调整,而是仍然沿用了 1980 年的标准。这既不利于新时代吸引人才和鼓励勤劳致富,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分配差距,与政策的初衷有所相悖。与此同时,高收入者多交税是合理且必要的,但要掌握好 “度”,特别是掌握好工薪高收入最高税率的 “度”。事实上,高边际税率由于只覆盖到极少数高收入人群,对国家财政的贡献甚微,且许多高收入群体可通过信托、保险、理财等具有税收筹划功效的手段来弱化最高税率对自身的调控力度,致使通过个人所得税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并不大。国际上采用高边际税率的国家大多是发达的福利国家,例如 2022 年美国最高税率为 37%,日本为 45%,英国为 45%。从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来看,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 45% 的最高税率偏高。故而首先在现行个人综合所得税税制结构下,有必要提高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起征点和减除比例,降低税率;其次,可以适当降低以劳动报酬为主的工薪高收入阶层的最高税率;再次,科学测算中等偏上、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人群人数和收入,以及低收入人群人数和收入,以此为基础优化级距设计,参考城市级别建立区域差异性的动态扣除标准调整机制,降低中等收入群体和低收入劳动者税负;最后,合理扩大征税范围,考虑将财产性收入、资本所得等纳入,与共同富裕目标有效衔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可提升税收调节精准度,减轻劳动所得纳税负担,有利于刺激个体强化通过劳动获取财富的行动力,使制度改革转化为治理效能;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全社会凝聚劳动创造价值共识,形成崇尚劳动和共享成果的示范效应,厚植提高劳动报酬的价值根基。
第二,差异化调节房产税率,研究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发挥税制的刺激效应。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拥有多套房产的高收入人群,针对的是高收入者的非劳动性所得。通过房产税改革加强对非劳动所得的纳税力度,刺激要素市场形成勤劳致富的良好状态,强化提高劳动报酬的治理效能。建议充分评估房产税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引入合理的减免调节机制,豁免以居住为主要目的的房产所有者的税负,保护中低收入群体及仅拥有少量房产的所有者收入,加大对拥有多套房产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房产所有者的征税力度。遗产和赠与税面向的是不通过个人劳动而获得大量财富的高收入阶层。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可以有效平抑财富因代际传承不断积累而更加集中的趋势,缩小因继承和偶然因素造成的过大的分配差距,刺激个体形塑通过劳动获得财富的行动力。为进一步发挥房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的刺激效应,需探索相关税费激励机制,明确各类税收功能定位,设置较高税率,以高税收刺激个体勤于创造、勇于奋斗,让劳动创造成为个体的行为自觉,同时激发高净值人群捐赠意愿,以慈善捐赠换取一定免税额度,发挥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间接提高劳动报酬比重的协同作用,提升劳动报酬分配领域的治理效能。
第三,守正创新优化劳动报酬立法体系,为劳动者按期足额获取劳动报酬提供坚实保障。当前我国面临的不仅有劳动报酬提高的经济维度困境,还有防止劳动报酬拖欠、违规克扣等法律难题,互联网科技革命也对劳动报酬的法律保障制度提出了诸多新挑战,如平台经济中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和社会保险困境、人工智能 “算法” 制定中的议价问题、居家远程办公劳动标准的确立问题及劳动报酬的支付保障等等。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基本前提,在坚持原有立法原则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调整。首先,更新立法理念,建议突破固有的二元雇佣观念 —— 要么是劳动关系,要么是用工关系,当前亟需树立适应劳动形态多元化发展需要的观念,构建相应格局。其次,完善劳动报酬立法程序。要在劳动报酬立法上体现 “全过程人民民主”,要实现政府官员、创业人士、相关学者以及劳动群众的立法协同参与,充分凝聚民智,保障劳动者利益。最后,补齐劳动报酬立法短板,填补劳动报酬立法空白。立法机关应完善工资支付保障立法,加大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当前工资集体协商的柔性原则居多,应从立法层面补齐其硬性规定;重点任务是守正创新做好对新形势下劳动报酬保障新情况、新问题的回应。立法机关还应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劳动用工情况及劳动关系发展形势的分析研判,从法律层面明确平台外包甚至层层外包用工中的用工关系性质、主体及法律责任,进一步明晰多元劳动形态下劳动定额基准,增加算法中劳动者议价权的法律规定,培育算法中和谐劳资关系的运行生态系统,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中社会保险立法。
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民收入分配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安排。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收入分配形势来看,我国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必须坚持以共同富裕为导向完善分配制度,使初次分配更有利于广大劳动者,使二次分配更有效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当然,我们要认识到优化分配秩序和实现共同富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驰而不息、久久为功。也要认识到,完善分配秩序是在 “分好蛋糕” 的环节上下功夫,增强发展成果的 “普惠性”,即增强富裕的 “共有性”“共享性”,而 “分好蛋糕” 的基础和前提是 “做大蛋糕”,高质量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兼顾发展和分配,才能推动共同富裕行稳致远。
杨文圣;王林玉,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