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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来临,包括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科技不断突破,“人机共存” 成为新的时代语境,发展与风险并存。其中,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模仿和学习人类知识的基础上,甚至可能出现人类无法预测的 “智能涌现” 现象,极大地冲击了现阶段仍然以信息化、电子化、数字化为基础的经济社会结构。与之相伴的是关于机器(或技术)与人类关系的冲突和担忧。一个共识的判断是,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将深刻影响几乎所有职业的就业环境和就业条件,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将在人与技术的竞争中不得不面临失业风险。
目前,学界围绕就业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劳动关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领域,但相关研究对于人工智能时代就业问题的核心关键和治理逻辑仍然缺少更进一步的揭示和分析,尤其是从法学视角针对人工智能时代就业立法问题的研究较少,不利于探索制度化、法治化的解决路径。对此,本文需要重新审视人工智能影响就业的特殊性及其治理逻辑,以此为基础调适性地优化就业立法范式,有针对性地完善和丰富人工智能时代就业问题的法治手段。
人工智能技术被称为继蒸汽机、发电机和电动机、信息科技之后的第四次科技革命,从更加宏观的背景而言,人工智能与就业问题的本质就是如何处理技术与(人类)就业之间的关系。从人类社会的工业化历史来看,技术发展对于劳动力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是一贯存在且深刻的。技术革命代表着旧技术发生了质的变化,必然引发建立于旧技术之上的经济社会领域连锁产生深层次变革,因此对于技术与就业问题的讨论并非一个 “新的事物”。人工智能时代就业结构将发生根本性变革已是共识,但是人工智能如何影响就业、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就业、影响的结果如何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议,相关研究结论也并不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工智能时代就业问题的解决范式和具体路径存在较大分歧,并伴随技术发展不断复杂化。
人类历史上的三次技术革命及由其引发的产业革命,都伴随着关于失业问题的社会危机,因此人工智能时代就业问题的整体背景同样是新兴技术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发展阶段来看,相关问题的讨论自信息化和自动化出现初期就已经开始,早期关于技术影响就业的研究主要来源于对 “技术性失业” 或 “机器换人” 的恐慌和担忧。但是,人工智能对就业的影响不能完全等同于机器化、信息化、自动化对就业的影响。人工智能已然表现出类似人类智慧的创造能力,标志着人工智能向更高级别的智能不断发展。相较于信息化和自动化,人工智能不仅能够完成机械性、重复性的工作,而且对于环境有着较强的适应性和韧性。因此,人工智能对于就业的影响与信息化、自动化之间既存在一定联系,也存在本质区别,即人工智能时代就业促进制度不能完全沿用既有的基于信息化、自动化所制定的规则体系和工具手段。
人工智能对就业的影响是替代效应还是补偿效应的判断更加复杂。现有关于技术影响劳动力市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领域,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人工智能对就业存在替代效应或补偿效应。在新的技术特点、技术逻辑及社会基础等条件下,无论是经济学的定量研究还是社会科学的定性研究,无论是替代效应还是补偿效应,都无法回避和否定的一个事实是,人工智能影响就业的结果是覆盖长期中期短期的不同阶段、包含经济社会文化的不同层面、涉及各类职业工种和产业形态的,无法在这种复合交织和动态发展的变化中单一地剥离出特定的影响机制。
人工智能对就业群体的影响范围更加广泛。现有研究普遍认为,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初期阶段,技术对于就业的冲击更加明显和剧烈,相关就业的替代效应主要集中在程式化、简单重复或危险的工作类型。但是,人工智能技术影响的就业群体范围远远超过自动化、信息化所能影响的范围。人工智能技术建立于海量数据与复杂算法之上,具有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高效的多任务处理能力,在逻辑运算、知识存储、信息对比识别等方面必然会替代一部分的人类劳动。这些变化都使人工智能技术在与人类技能的竞争中能够不断拓展所能触达的范围和深度。因此,人工智能不仅会冲击研究者预见的非技能劳动力或低端劳动者群体,也会对受教育程度较高、薪酬水平较高的中高层劳动者产生替代效应。
中国就业问题的治理呈现出明显的就业政策先行探索、就业立法跟进支持的发展轨迹和脉络特点,在就业政策的基础上将一些重要的、共识的、可行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的方式上升到法律规则层面以实现规范性转化。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就业政策与就业立法一并纳入观察和分析。
就业政策是国家针对特定时期阶段的就业任务所制定和颁行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就业保障、就业扶持、就业服务、就业促进等具体措施。改革开放后,中国就业政策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相应转变,从统包统配向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建立就业市场转向,在规则制度构建层面出台《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规范,开始形成就业立法的基本架构。
2002 年开始,中国初步建立积极的就业政策整体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就业工作开始从单一的政策属性向法律属性转变,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积极就业政策的规范属性,确立了促进型就业立法的基本框架,标志着中国就业工作正式进入法制化阶段。
2011 年至今,中国在积极的就业政策的基础上,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明确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2024 年后,党和政府关于就业问题的认识进入新阶段,提出 “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 等理念,将就业问题与发展问题紧密联系。
从历时性的脉络来看,中国就业问题的治理路径起源于就业政策,以 “优先”“积极” 等促进性表述为核心,呈现出鲜明的问题导向色彩,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就业问题的变化,在就业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就业立法,从法律层面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法治基础和制度支持。
中国就业立法呈现出突出的促进型立法色彩。从国内外立法经验来看,通过立法促进就业是各国应对就业问题最为重要的法治手段之一。本文认为,中国现行的促进型就业立法在人工智能时代面临着两个方面的治理困境。
现行的促进型就业立法的着力点聚焦于 “人” 与 “人” 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但是这种基于 “人” 与 “人” 之间不平等关系的促进型立法能否同样适用于 “人” 与 “技术” 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是需要讨论的问题。一方面,目前促进型就业立法的措施手段在 “人” 与 “技术” 之间的语境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效。另一方面,现有的就业立法促进对象主体范围较为狭窄和有限,没有将具备就业技能的劳动者群体因人工智能技术冲击而面临失业风险的问题上升到法律义务、制度规范、立法范式的层面。在新的时代背景和技术逻辑下,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对于劳动力的挤出效应更加凸显,将有更加广泛的群体在科技变革和技术演进的洪流中主动或被动地成为就业弱势群体。
促进型立法的范式选择是针对阶段性问题的制度回应。《就业促进法》施行于 2008 年,并于 2015 年进行修正,其促进方式的选择和设计遵循的治理逻辑是针对特定问题表象 “量身定制” 相应的规范、制度、机制。但是在人工智能时代,仅仅依靠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的 “问题解决” 式规范逻辑无法契合构建就业友好型经济发展方式的治理需要。就业领域既面临着长期存在的就业总量性压力和结构性矛盾的问题,又亟需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所带来的冲击。因此,落实就业优先战略需要将技术发展融合于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的新背景和新要求之中,在人工智能等科技发展的过程中提升技术对于就业的带动力量,以技术发展促进就业扩容提质。这就要求将就业问题与经济发展方式相融合,在就业立法中统合规范逻辑、技术逻辑和经济发展逻辑,从解决问题表象向发现问题原因、分析问题机理、预防问题风险进而解决问题的统筹性、综合性、体系性的立法范式转变。人工智能时代就业立法需要及时作出回应,通过范式优化给予当下及未来因技术变革丧失就业机会或就业条件的劳动者以制度化、法治化的保护。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和支撑。中国长期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就业优先战略,“促进” 始终是就业问题的核心关键词,也是促进友好型就业立法需要始终坚持的基本定位。无论是中央宏观政策还是地方实践创新,都在积极开展就业促进工作以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对就业的影响。
人工智能时代就业立法在发挥法律的促进功能之外,还需要回归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和法治关怀,以就业问题的人民性为基础构建促进友好型就业立法。如果忽视了人工智能技术对于劳动力市场、就业结构的冲击,忽略了技术对于特定的、大面积的就业群体就业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影响,将偏离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方向。在宏大的时代变革背景和不可阻挡不可逆转的技术发展中,仅仅依靠以《就业促进法》为典型的促进型立法无法有效回应技术冲击就业的风险治理需要,也无法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和就业权保护。因此,人工智能时代就业立法应当以人为本,构建既 “促进” 又 “友好” 的就业立法,均衡技术创新发展和以人为本理念。
从促进型就业立法向促进友好型就业立法的优化升级应当以人工智能时代劳动者的人之权利为基础,以此证成立法范式转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就业权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绝大部分国家都将保障公民就业权作为应当优先考虑的社会经济目标。《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对公民的劳动权利作出规定。在人工智能时代,就业权作为保障人之尊严的权利形式尤为重要。人工智能技术对于就业影响深刻、范围广泛,当就业立法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尚不健全、失业救济尚不完善、社会保障尚不全面时,会有大批劳动者因技术应用和发展丧失就业机会和就业能力,丧失最基本的人之尊严。
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就业是个人之私事,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公民能够充分地享有和实现就业权,既是公民能够有尊严地生存的根本保障,也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人工智能时代人之发展的实现,需要就业立法不仅局限于法律的 “促进” 维度,还需要进一步延伸出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 “友好” 维度。国家需要在促进就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承担起培育人工智能时代人的就业能力、实现人之发展的责任,为劳动者创造友好、良性的就业环境和就业条件。
平等就业权是就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源于公民的平等权和劳动权,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宪法》所明确的宪法权利。人工智能时代人之平等的保障,不仅是相同代际的人与人之间的就业平等,还应当包括人与技术之间的关系。现行促进型就业立法中的平等就业权主要针对人和人之间的就业歧视问题,而人工智能时代的促进友好型就业立法还需要关注人和技术之间的关系。在人工智能时代,技术垄断加速了资源的垄断性聚集,技术鸿沟、财富鸿沟、数字鸿沟等现象开始凸显,就业领域同样如此。因此,有必要构建一种基于人本主义的发展方式和立法范式,维系劳动者在与其他劳动者及与技术进行竞争时的平等地位,真正实现人之发展。
权责义结构是立法的核心框架,涉及不同法律主体在权利、责任、义务方面的分配与组合,共同发挥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等作用。促进友好型就业立法需要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时代政府和企业在就业问题上的不同责任,完善劳动者在新技术语境中的权利保护。
从国外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将保障公民劳动权、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帮助和支持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部分,并以法律形式确立就业促进的政府责任。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后,政府关于就业的责任边界开始模糊,责任内容呈现出不确定性。就业问题的政府职责是在市场发挥劳动力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承担一种概括性的公共义务和公共责任,针对技术冲击劳动力市场所带来的整体性就业风险创造缓冲和优化的环境。
人工智能技术对于就业的替代效应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补偿效应的发生则更加复杂和冗长。政府调控的重点和关键应当是优化人工智能技术对于就业的影响机制,使技术带来的补偿效应超过所产生的替代效应。具体而言,人工智能时代政府应对就业问题的调控责任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方面,优化产业结构,丰富就业形式。对于受到人工智能技术增益效应的产业,鼓励其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对于受到人工智能较大冲击的传统产业,鼓励其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同时,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时代灵活就业形式吸收和容纳劳动者,缓冲失业风险。另一方面,促进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构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红利分享机制,让面临失业风险的劳动者也能分享技术发展红利。
政府有责任通过科学管理及时监测就业动态变化,引导就业结构优化和就业形式创新。一方面,完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化失业风险预警、就业趋势预测等就业管理机制,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指导或岗位推荐。另一方面,加强针对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教育,不仅要让劳动者掌握人工智能技术等具体技能,还应将劳动者在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影响时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应对不同失业风险的能力等方面纳入劳动力综合素质的培训之中。
政府有责任根据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和特点,持续性地完善失业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单一的福利保障制度向综合的就业促进制度发展,针对不同劳动群体的就业困境,提供 “兜底性” 扶助和 “托举性” 就业促进措施,完善针对灵活就业形态的失业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对因人工智能技术出现的集中性、大规模、群体性的失业设立阶段性的专门救济机制。
一方面,共同治理就业问题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要求企业共同负担就业问题来源于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理论,旨在推动更多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到公共事务目标的确定和实施之中。目前,学界围绕就业问题中企业责任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教育培训和征税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是将企业作为治理就业问题的共同参与方,通过对企业施加特定义务要求其履行责任。
另一方面,应当明确企业责任的范围和方式,避免过度的强制性义务对企业经营或创新的限制。企业的本质是以效率和利益为导向的商业组织,其行为边界与就业问题企业责任的公共性存在天然的冲突。因此,人工智能时代就业问题的企业责任需要有效统合合作治理与激励相容。
一是对于开发人工智能技术的企业而言,应当将信息披露和告知作为企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于税收工具应当区分业务、审慎使用。人工智能企业应将技术对就业可能产生的影响纳入科技伦理的评价指标范畴,向社会定期公示影响评估报告,并承担向技术购买者告知就业影响风险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针对人工智能企业为补益就业而承担的税收义务,原则上应当仅限于技术应用阶段的收益,立法者还需充分论证课税的必要性和公平性。
二是对于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企业而言,更加主动积极地应对就业市场变化,将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和社会整体福利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企业在技术引进和提高效率的同时,应当将劳动者权益保护作为企业决策的重要维度之一。将技术引进带来的增益价值转化为技能培训、裁员补偿的资金来源,为劳动者提供不同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扩大教育培训覆盖范围。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奖励和补偿企业的教育培训投入成本。
人工智能应用并非劳动法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但是由于劳动法本身的时代局限性,现行劳动立法显然并未做好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冲击的制度准备。伴随后续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产业领域的深入应用,必然会催生一系列因人工智能技术所引发的劳动纠纷。对此,国家亟需完善人工智能时代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制度规则,通过保障人之权利对冲就业问题及其衍生风险。
人工智能对于劳动者专业和技能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用人单位可能会以 “不能胜任工作” 或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等非过失性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人工智能时代用人单位扩张解雇理由、降低解雇门槛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此,在因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应用所带来的劳动关系解除场景中,可以对用人单位课以人工智能培训或再就业培训的前置程序和义务要求,通过培训考核的劳动者应当优先考虑岗位调整而非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评估技术应用可能给劳动者带来的影响,提前做好预案,将支持劳动者再就业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评价指标。
《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在技术革新时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权利,为用人单位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后进行规模裁员提供了主要依据,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为了避免出现大量劳动者被任意解雇的情形,规模裁员应当是用人单位在通过重大技术革新谋求创新发展和竞争优势的过程中,对于计划解雇的劳动者已经进行职业培训、变更岗位、调整业务等有效途径之后的最终方案。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应用的必要性、劳动者补偿和安置的整体方案、劳动者培训和再就业支持计划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承担证明责任,接受主管机关的劳动监察,降低和控制对劳动者群体可能产生的冲击和影响。
在人工智能时代,以灵活用工为核心特点的新就业形态开始大量出现,呈现出从属性弱化、去组织化等特点,冲击了传统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伴随新就业形态就业群体的不断扩大,将劳动关系的范畴局限于传统就业形态,将劳动者权益保护局限于狭义的 “劳动雇佣关系”,既违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逻辑,也违背了劳动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应有的概念范畴和规范意义。对此,劳动立法应当及时转变范式,基于促进友好型就业立法的基本导向,丰富和优化劳动法相关制度体系,完善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徐玖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2502